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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顿 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2001]62号
  • 【发布日期】2001-09-24
  • 【生效日期】2001-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顿 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顿
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2001〕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三届115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和规范今后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保护土地权益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一省两地”的发展战略,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保证农民拥有足量的土地生产资料。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依法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经济的同时,切实加强生态和土地资源保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任务:
1.在去年全省农业开发用地清查的基础上,对1992年至2000年期间我省农业用地流转行为进行逐宗调查摸底,实地核实,建立档案,对全省农业用地流转中出现的闲置撂荒、违法审批、破坏生态和土地资源以及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逐宗分类处理。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农业用地规划,规范管理土地确权登记、项目用地审批、流转、土地执法监察。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组织准备阶段(2001年9月28日至10月10日)
各市、县开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教育活动,拟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队伍、进行业务培训、编制清查表格。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自查自纠阶段(2001年10月11日至12月20日)
对属清理整顿范围内的农业开发用地流转情况逐宗调查摸底、实地核实,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宗地档案,并将调查摸底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
第三阶段:逐宗处置、整顿规范阶段(2001年12月21日至2002年2月28日)
处置工作坚持边清理边处置的原则。各市、县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逐宗进行分类处理。
第四阶段:整章建制、检查验收阶段(2000年3月1日至3月20日)
各市、县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同时,市、县政府完成汇总统计,并将工作总结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国土、农业、计划、监察、法院、海洋与渔业、林业、农垦、宣传等有关部门领导为主要成员的省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由省国土、农业、计划、监察、法院、海洋与渔业、林业、农垦等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清理整顿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
(二)各市、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抽调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整顿和规范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并组织逐宗落实处理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农业开发用地的调查摸底、实地核实和分类统计工作。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专项拨付。
(三)各级农业、土地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清理整顿的业务工作。属国有农业开发用地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土地管理目,应先由市、县土地、农业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然后由开发商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开发规划,经市、县土地、农业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用地选址生态敏感区域、连片66.66公顷以上的垦荒项目,以及面积6.66公顷以上的高位池养殖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面积6.66公顷以下的高位池养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4.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要加大查处重大典型案件力度,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继续加强警示教育。
(三)配套措施。
1.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是我省各级政府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之一,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将农村土地管理与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以及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结合起来。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关于“国土环境资源管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将国土环境资源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列入各级政府领导任期考核内容。
2.各市、县政府要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农村“四五”普法教育内容,结合实际,采取突出重点、通俗易懂的方法,加强对市、县和乡、镇各级干部的法律知识宣传培训,增强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
3.加强农村基层建设。实施村务公开制度,凡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应严格尊重农民意愿,将流转方案公告,并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同意。
4.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引导农业综合开发向“公司+农民”的农业产业化方向发展。各市、县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留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用地,保证农民拥有足够的土地生产资料,农村土地流转不得占用农民承包责任田。要适当控制土地对外承包规模,鼓励采取农民出土地,企业出资金、技术的土地联营合作开发模式,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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