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海上船舶生产秩序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海上船舶生产秩序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粤府〔1996〕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期,在我省部分沿海地区,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简称“三无”船舶)进行违章运输,甚至走私的犯罪活动;部分运输船、渔船还直接参与走私、贩私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危害了海上治安,严重地影响了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配合做好打击走私工作,维护海上正常秩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年7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一次清理整顿海上船舶生产秩序的行动,通知如下:
一、成立省清理整顿海上船舶生产秩序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钟启权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罗越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肖玉堂(省交通厅)、戴永仁(省海洋与水产厅)、张圣钦(省公安厅)、李平(省打私办)、黄海泉(省口岸办)、林茂青(省边防局)、乐潮沛(省工商局)、林魏(省府法制局)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的任务:对这次行动进行统一部署,负责行动中的协调指挥工作,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沿海有关市可相应成立整治行动的工作机构。
二、沿海各市人民政府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主要领导负责,按照省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落实辖区内船舶制造及生产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的具体行动方案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于9月底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及整改措施报省人民政府。
三、到7月底止,各市要完成全省运输船舶、渔船、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场(点)的全面清查、造册汇总工作。具体分工:
(一)船舶运输、船舶修造、港口码头营运等由省交通厅牵头检查,检查的内容:一是运输船舶有无合法证件和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审;二是港口、码头受理船舶承揽货物及装卸业务情况;三是船舶修造场(点)对建造船舶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出厂船舶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二)渔船作业、渔船修造等由省海洋与水产厅牵头组织检查,主要是检查渔船无证作业和渔船修造场(点)无证修造渔船的情况。
(三)船舶修造场(点)营业管理问题,由省工商局牵头组织检查,主要检查船舶(渔船)修造场(点)有无合法的营业证件,建造、改装、维修船舶有无合法的手续。
四、从8月至9月底,为整顿处理阶段。对清查出的违章船舶作如下分类处理:
(一)对尚未纳入管理或证照不齐全、未按规定办理年审的船舶,符合运输生产条件的,由各市责令其限期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不符合运输生产条件的,一律视为“三无”船舶,由当地政府按《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精神负责组织就地拆解。
(二)对证照不齐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的渔船,属正常生产的,交由渔船检验和渔监部门作限期补办手续处理;属破坏水产资源,或以走私为目的而建造,已破旧不堪、航行作业危险性大,并经渔船检验部门鉴定已无修复价值的,按国函〔1994〕111号文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未经省船舶检验局、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未经省渔船检验部门核发渔船修建厂认可证的船舶(渔船)修造场(点),一律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按国函〔1994〕111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收缴其生产工具。对这类船舶(渔船)修造场(点)非法建造的运输船舶和渔船,按“三无”船舶处理,或不予检验、登记、核发捕捞许可证。
五、公安边防、海关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配合做好这次清理整顿行动,将取缔“三无”船舶作为维护海上治安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按国函〔1994〕111号、粤府〔1994〕68号文规定处罚。
六、这次清理整顿行动到9月底结束,省交通厅、海洋与水产厅、工商局必须于10月10日前,按分工将清理整顿情况以及管理、监督措施报省人民政府。各地宣传、新闻单位应加强对这次整顿行动的宣传,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应予公开,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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