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海沧地区道路两侧及铁路、 港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海沧地区道路两侧及铁路、
港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通告
(1996年7月25日厦府〔1996〕通004号)
为加快海沧投资区开发建设步伐,加强海沧地区的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制止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海沧投资区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海沧地区角嵩路、兴港路、马青路、翁角路、海新路、孚莲路、南海一路、海六路等道路沿线两侧边沟以外50米用地和已规划的铁路沿线两侧及海沧港区建设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翻建、改建、扩建、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增加设施。
二、凡在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在建建筑物、构筑物应立即停建;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送海沧管委会,由海沧管委会会同杏林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角嵩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清理以“厦拆〔1996〕公字第008号”公告为准。
三、所在地区、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在海沧地区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对支持、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