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2号2000年2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财政厅、土地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00年1月4日)
根据国办发〔1999〕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空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尚未出租、出售的商品房项目。
二、为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空置商品的销售,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给予免税优惠。
三、空置商品住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将原出让土地使用权转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通过有关途径进行折扣抵销。
四、实行限价销售的空置商品房,免收销售环节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对降价销售空置商品房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六、采取多种办法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的进度。可以将空置商品房转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拆迁安置房;也可以根据我省高等院校较多、扩招规模较大的实际,将空置商品房转为大学生公寓;还可以转为外来人口出租用房。对转为廉租房和政策性安置房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可参照转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实行让利、降价等经营措施,积极开展促销活动。对功能和质量存在缺陷,尚未达到居住条件的空置商品房,要负责进行改造和返修,确保达到综合验收标准。
八、凡按照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空置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财政、税务、土地、银行等部门审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财政、土地、税务、人民银行和各项目贷款银行的联系,建立定期联席办公制度,研究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要进一步摸清积压商品房的情况,制定处理计划,加快销售,拉动城市居民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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