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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5]127号
  • 【发布日期】1995-11-01
  • 【生效日期】1995-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的通告

(穗府[1995]127号)

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利益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治理整顿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专院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自筹资金开办的为社会服务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疗中心、诊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统称为社会医疗机构。任何社会医疗机构的开办均应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卫生局申请,个人开办诊所(室)由所在地的区卫生局审批;联合办医或集体办医由广州市卫生局审批;县级市由所在市卫生局审批,领取《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二、规划定址的编制医疗机构,如各部、省、市、区、县级市属医院、卫生院、保健院、卫生站,另设独立分院或各种分支机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广州市卫生局审批(县级市辖内的由县级市卫生局审批),领取《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业。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私自设置新医疗机构,更不能以联合办医的名义,采取承包、出租等方式,聘请外地、外单位未经广州市卫生局批准执业的医务人员上岗。

三、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广州市卫生局(县级市辖内的由县级市卫生局审批)审核批准,领取《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对社会开放。不允许聘请本系统、本单位外医务人员上岗。

四、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外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应先经部队军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局申请,经广州市卫生局批准领取《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向社会开业(县级市辖内的由县级市卫生局审批),并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遵守政府有关规定、法令。不得自行挂牌对社会开放或自行设立医疗点,也不得聘请地方卫生人员上岗。

五、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合法开业资格证书而擅自开业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在11月20日前停业清理,并于11月25日前将自行开业以来的情况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卫生局及广州市卫生局书面汇报,听候处理。对拒不执行清理整顿规定,继续非法行医者,将予以处罚。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了《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严禁使用伪药、劣药、假药及自制成药。各社会医疗机构在11月20日前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整改。对管理混乱、医疗质量差、乱收费、用假药诈骗钱财者,将予以整顿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医疗机构刊登、播发医疗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第16号令《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区、县级市卫生局、广州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逐级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刊登、广播及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虚假、失实、夸大,也不得含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刊播的内容,如各种名目的“人工流产、性病治疗”等,严禁弄虚作假、误导群众。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要严格按照《医疗广告证明》的内容刊播,不得私自更改内容,广告批准文号要同时刊播。各医疗机构凡有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广告应立即停止刊播。11月20日后,对刊播虚假的医疗广告或未经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盗用广告批文号的医疗机构,将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传媒部门不得刊登、播发没有《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广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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