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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第90号
  • 【发布日期】1998-04-30
  • 【生效日期】1998-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
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定点屠宰场(点)外私宰上市的,予以取缔,并处以货值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删去第六条中“(经、商)、委、商业”,第十三条中“(经、商)”,第十四条中“商业所属部门”等称谓。
3.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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