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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7-14
  • 【生效日期】2003-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山西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2003-07-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有职必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与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保障人员、设施、装备、经费到位;要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正职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的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责成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书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责任目标分为安全控制、防范指标和安全工作目标两部分。

第十一条 安全控制、防范指标应根据上级的要求和行业特点,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对年度伤亡人数、重特大事故、重特大财产损失及重特大设备事故等制定出年度考核指标,并逐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促进安全生产状况不断好转。

第十二条 工作目标主要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保证人员、经费、装备三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专项经费落到实处;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第四章 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第十三条 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省对市地、有关部门每年考核一次,市地对县每半年考核一次,县以下每个季度考核一次。

第十四条 考核要有统一的标准,通过实地察看,听汇报,开座谈会,查看报表、文件、会议纪要、资料等方式,对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认真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人员按照标准,对考核内容逐项打分、计算出总分并在考核表上签字。对被考核单位要按总分排队,考核结果应当公布。

第五章 目标责任制的奖惩

第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不能完成以及发现存在瞒报、漏报安全事故的,应当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完不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及第一责任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资金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好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部门进行奖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筹集资金,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要重视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职工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扬好的典型;同时对那些因管理松懈、责任制不落实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典型事件,应公开曝光、依法追究责任;要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通过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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