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
(1996年10月10日深府〔1996〕2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粤府〔1996〕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区制止和纠正乱收费办公室负责清理本区、镇政府颁发的收费文件;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发出的收费文件。清理、审核收费文件应填写《清理收费文件登记表》,于10月20日之前报市制止和纠正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物价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含市物价局)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各区、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越权制定的收费文件,通过清理,应一律取消。对拒不取消、继续执行违法收费文件,甚至出台新的违法收费文件的,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决定》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文件签发人的责任。
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治理乱收费阶段性成果,解决费出多门问题,深入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面清理涉及收费的文件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于1996年8月30日前颁发的涉及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保证金、抵押金等,下同)的各类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下统称“收费文件”);已废止或已取消收费的文件不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1.清理范围内的收费文件,凡与《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收费规章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2.未经国家计委(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属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以下政府自定的,一律取消。属地级以上市政府(含物价部门)制定的,不合理的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也要先停止执行,然后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集中报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审核,再报省政府审定。
3.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交叉重复、收费范围过大、标准偏高的,应修改文件,分别予以调整。
4.收费文件规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而实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上述第2点原则处理。
5.行政、司法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属的各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属合法不合理的,要修订收费范围和标准;属合理不合法的,按规定权限报批认可;属不合法不合理的,坚决取消。
三、清理办法和要求
这次清理收费文件的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省制定的,由省物价局和法制局负责清理。各级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清理本地颁发的收费文件,并逐一提出审核意见;各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发出的收费文件,逐一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审核。各级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应将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清理审核收费文件应填写《清理收费文件登记表》(附表一)。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于1996年10月15日前完成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市政府负责汇总全市清理、审核收费文件的情况,填写《清理收费文件情况统计表》(附表二),于1996年10月31日前报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各市审定保留继续执行的收费文件,应按附表一内容填写清楚,于1996年10月31日前报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备案。
各市、县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省直各部门自行发文收费的,也请按附表一内容填列,于1996年10月31日前报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上述要求认真抓好这次清理收费文件工作,对清理出来的收费文件要按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整改,并公布执行。对拒不取消、纠正不合法收费文件或继续执行违法收费文件,甚至出台新的违法收费文件的,应坚决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清理期间,省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清理文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注:附表(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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