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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然气长输管线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2]75号
  • 【发布日期】2002-09-02
  • 【生效日期】2002-09-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然气长输管线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然气长输管线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2]7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过近年来全省上下的努力,我省第一条天然气长输管线北京―――邯郸线即将建成投入运营,其中北京―――石家庄段已建成通气。天然气利用工程是我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我省能源结构、减轻环境污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影响。近期通过巡查发现,在管线运营过程中,沿线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在管道保护区域内挖土、取沙、施工、植树、构筑建筑物、偷盗和破坏管道设施等严重危害管道安全的现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01年8月2日颁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采取措施制止各种影响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天然气管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要经常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助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方面的问题。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破坏管道设施案件的侦查侦破工作,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二、管道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管道保护措施和各种抢险预案,加强沿线巡查,积极与各级政府经贸管理部门配合,确保管道长期、稳定、安全运行。

三、集中开展一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宣传月活动,除新闻媒体宣传外,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要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印制成宣传品,在有关县、区、村、镇广泛张贴。在天然气管道沿线布置必要的“标志牌”及“警示牌”,以增强广大群众的保护意识。

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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