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浙政发[1993]3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5号)精神,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的财政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主管部门作为交款人,须将收到的出让金或收益金(即土地转让增值费)于次月五日前就地解缴市、县财政部门。如逾期不交,除责令其限期补交外,须交纳滞纳金。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交收入的2‰计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截留和挪作他用。
四、收取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收入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开展专项审计,确保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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