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1年10月24日深地税发[2001]811号)
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通知》第一条所说的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等行业是指从事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体育文化等行业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从事提供通信服务、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事业的企业;所说的家具建材商城行业是指专门销售家具、建材的专业市场和商城,不包括从事家具生产和建材生产的企业。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依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广告支出据实扣除的,需报主管检查分局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三、有关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依据《通知》第三条规定申请广告支出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的,需报主管检查分局检查初审并报市局审核后,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