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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8-28
  • 【生效日期】1997-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28日苏政发〔1997〕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支持上市股份公司的发展,经研究,对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在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33%所得税税率的前提下,各地可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即将超过按15%税率征收的部分,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返还18%给企业,并直接进入企业的净利润。
以上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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