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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0-07
  • 【生效日期】2003-10-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农村全面小康建设。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从轻确立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根据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从轻重新确定农民负担。改革后的农民负担要比改革前有较大幅度的减轻,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把国家、集体、农民的分配关系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按照便于农民接受、基层操作、群众监督的要求,采用简便易行的征收和筹集方式,规范农村税费征收行为。

(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四)实施综合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大力推进乡镇机构和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推进村民自治管理,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五个取消、一个稳定、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它特产税;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稳定农业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

(三)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它农业特产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的特产税之外的其它特产税,不再改征农业税。

(四)取消屠宰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屠宰税。

(五)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取消后,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森林防火、抗旱等紧急任务需要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或有偿。

(六)稳定农业税政策。改革后农业税税负不再增加,按现有负担水平稳定不变。进一步完善农业税减免制度。对各项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免后征收。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取消原规定的村提留,改革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以及村办公经费,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各级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不足部分可通过适当收取农业税附加加以解决,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正税的40%。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项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沿海经济发达的县(市、区)最高不得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投劳不得超过5个工日,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地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巩固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成果,归并乡镇事业单位,大力压缩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乡镇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由财政核拨(含财政核拨补助)的事业编制要比现有精简20%以上。在确保社会稳定、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乡镇村区划调整的力度,适当撤并乡镇,合并行政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发展和完善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文件规定,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实行教职员工竞聘上岗,分流富余教职员工,清退代课教师和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学校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扩大校均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投资效益,节约教育经费。学校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作学校正常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福利。

(三)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合理制定转移支付办法。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合理划分县乡事权和财权,重新核定收支基数,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力和村级经费缺口,通过中央、省和市、县四级财政转移支付来帮助解决。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将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虑各地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以外的其它特产税、屠宰税、村提留后的财力缺口,在各地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开支,自我消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区别对待,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财政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四)大力压缩村级开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推进村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村民小组长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减少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主干严格控制在3―5人。严格控制书报费支出,每村每年订阅报刊经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重点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在压缩村级开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对村干工资、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给予定额补助。合理使用村级资金,全面推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五)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债务。乡村债务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各地区对乡村债务要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结合实际制订办法,逐步化解。要在防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通过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高利贷、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化解乡村债务。严禁将乡村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承担。要暂停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六)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对现行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批准保留的涉及农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和规范管理。加强农村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禁止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继续抓好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民建房、农村婚姻登记、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外出务工的收费和农村用电用水价格以及报刊摊派和各种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等专项治理。坚决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种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

(七)建立监督机制,严肃税改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中央和省里的税改政策,服从改革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业、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严格执行有关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行为的处罚处分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和挪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要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在改革中不顾大局、违反纪律和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省里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了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任组长,省长任第一副组长,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委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并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的处级干部充实办公室力量。各设区市、各县(市、区)要按照省里的要求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此项改革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搞好部门配合。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求各级要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分解细化,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法,抓紧制订有关配套改革措施,研究具体工作方案,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分阶段组织实施。涉及各部门的配套改革,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负责制和领导责任制,限期完成;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主动搞好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

(三)有计划分阶段全面推进。

1、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出台《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文件。层层搞好动员部署,逐级进行人员培训。加强舆论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媒体,开展宣传活动,把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目标、方针、政策、措施传达到农村,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全面组织实施阶段。各市、县要根据本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各设区市除上报市本级税改实施方案外,负责对所属县(市)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转报省政府。同时,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基础工作,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建立健全农业税征管体系,向农民发放纳税证书和农民负担监督卡。

3、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在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省、市对县要派出督查组,县对乡镇要派出巡视组,乡镇对村要派出指导组。通过建立三级督查网络,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及配套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及时督导和检查验收。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税费改革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向社会公开政策咨询和群众举报电话,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已经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松溪、武平、福鼎三个首批试点县(市),应于2003年内按本方案的改革政策要求,调整完善当地的改革方案,并经设区市审核后,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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