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九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出卖、寄售、收购物品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赃物进行上述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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