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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2004]72号
  • 【发布日期】2004-10-04
  • 【生效日期】2004-10-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04]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青政[1995]29号)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在现有基础上统一增加11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由220元调整为33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每人每月由230元调整为340元;海西州、果洛州每人每月由250元调整为360元;玉树州每人每月由260元调整为370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二OO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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