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01〕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从1987年和1993年起,我省先后对国有企业经理(厂长)和党政领导干部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工作还不够平衡,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从机制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主动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强化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新的办法和措施,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尚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市、县(市、区),要在今年8月底前建立,并进入正常运作。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强化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广量大,各地、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结合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一是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抓手,逐步推行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办法;二是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加强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三是加强对问题较多、反映较大的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查处由于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四是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作用,并制订具体措施确保落实,对本单位离任的领导人员,原则上必须先实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三、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落实审计经费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政府机构改革后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改革工作中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执法监督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审计机构。要在市级审计机关和有条件的县级审计机关设立经济责任审计专职部门,专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条件尚不具备的县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实际,充实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力量。各级审计部门要重视对审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基本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着力培养一支精干的审计队伍,以尽快适应做好新时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要切实保证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将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经费管理,自觉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
四、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把审计监督手段运用到干部监督工作中,形成了纪检(监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交流和通报情况,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认真研究提出工作重点,及时提供工作信息;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突出重点,改进方法,确保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与政策法规相配套的措施,在逐步开展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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