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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1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0-17
  • 【生效日期】1997-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未经检疫和隔离试种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给予处罚。”

二、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罚款的收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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