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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渝府发[1997]46号
  • 【发布日期】1997-11-17
  • 【生效日期】1997-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渝府发(1997)46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条例》的实施,对于抓紧抓好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法治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相结合,要把《条例》纳入各级干部、群众“三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条例》公布实施对于富民兴市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成人明白,规范行为,正确实施。

二、认真地贯彻《条例》。要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根本转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社会制约与利益导向相结合,采综合措施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作为重点,坚决制止计划外生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要依法引导、教育、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切实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行。

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现行生育政策,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条例》规定执行“山区农村”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生育政策的法规规定的范围重新予以明确。对过去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和《重庆市实施〈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办法》处理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自1998年1月1日起,各地凡与《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条例》执行监督检查工作。要把《条例》规定的职责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团体协助政府共同做好贯彻《条例》的工作。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各地实施《条例》的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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