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质矿产厅关于 云南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质矿产厅关于
云南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0〕53号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省地质矿产厅拟定的《云南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工作,确保按期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促进我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云南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质矿产厅关于云南省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至1999年底,全省矿业秩序已基本实现了全面好转。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省的矿业开发及其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培育矿业支柱产业还不相适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要在2002年底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任务还相当艰巨,为了确保我省这一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服务于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在产业发展中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推进矿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省矿业对外开放;巩固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成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矿;努力提高科学办矿水平,实现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我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基本目标和标准
在保持良好稳定的矿业秩序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治理整顿和改革,使我省矿业开发及其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科学,达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产环境协调发展,矿产资源的国有权益切实得到维护,矿业投资者的权益切实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在2002年底全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业法规体系和规章制度,实现依法治矿、依法办矿。
制定出台有关矿业权市场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与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配套、符合云南实际、尽可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矿业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开展矿业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全民的矿业法制观念。
2、健康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到位,行政执法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健全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职能切实到位,队伍人员结构合理、素质得到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水平明确增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初步建立省、市(地、州)、县三级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信息化。
3、切实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消除无证勘查、无证采矿现象,矿业秩序实现科学、有序管理。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各类矿业违法行为,对违法勘查、违法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勘查、采矿构成破坏矿产资源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地矿行政执法监督,杜绝越权行政和违反程序行政的现象。
4、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资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各级政府(行署)组织制定并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规划,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基本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矿山总数在1998年基础上减少1/3,初步形成矿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矿业开发的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5、初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依法管理矿业权,矿业权管理制度得到全面实施,初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矿业权人依法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转让依法有序进行;全省矿业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6、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业管理新体制。
各级政府(行署)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按照规划和宏观调控、法律监督、协调服务的原则进行;矿业经济的各种权益关系得到理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经济权益进一步落实,矿业权人依法缴纳矿业税费,地矿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业开发中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得到合理兼顾;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7、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较低水平,因矿业活动造成的土地破坏和地质灾害逐步得到恢复和治理。
矿业活动中遵守矿产、土地、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律法规,避免和减少矿业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地质遗迹、地貌景观的破坏和污染,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矿山企业制定了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保护措施,对已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进行整治;在城市规划区、旅游开发区、湖泊和重要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及重要铁路、公路两侧的影响范围内不设置采矿权。
三、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主要措施
1、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建立集中统一、精干高效、执法严格、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指示,健全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
首先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和朱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