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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接受华侨和 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8]65号
  • 【发布日期】1998-10-16
  • 【生效日期】1998-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接受华侨和 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接受华侨和
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6日桂政发〔1998〕6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是全国的重点侨乡之一。多年来,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于爱国、爱乡的热情,捐赠了大批的物资,支援家乡救灾生产和发展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对繁荣我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区在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接受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捐赠政策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近两年来,由于国家对捐赠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调整,以及捐赠报批手续上的一些问题,致使一些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无偿捐助物资家乡的愿望未便付诸实施,我区这两年来实际接受的捐赠量很少。为了保护广大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的爱国爱乡热情,保证其捐赠物资接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的管理工作仍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发〔1989〕1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原审批程序不变。

二、简化报批手续。拟接受捐赠的单位如实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一式5份),然后按表中要求逐级报批,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同时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信(含信封,无信封者,需当地县以上侨〔台〕办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影印件;(二)拟接受捐赠单位简况或社团登记证和章程。

三、接受捐赠进口属于非免税物资,要照章交纳进口关税。税金来源要在报批表中注明。其中由捐赠者支付的要在捐赠信中表明;由接受单位自筹的,须由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在报批表中明确。

四、接受捐赠进口属于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物资,许可证和配额证明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发。

五、接受捐赠进口的小汽车,不纳入定编管理,不需办理控办手续,不受党政领导配备小汽车排气量标准的限制,但一般排气量以2.5以下为宜,个别主要用于执行涉外任务的排气量为可3.0。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捐赠政策,切实加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受理
华侨、外籍人、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
桂侨(台)捐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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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捐赠人姓名│职业职务│居住地址│ 与接受单位关系 ┃
┃赠├─────┼────┼────┼────────────────┨
┃人│ │ │ │ ┃
┃情│ │ │ │ ┃
┃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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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物资品名│产地│数量│规格│ 价值 │应交纳税金│税金来源┃
┃赠├────┼──┼──┼──┼───────┼─────┼────┨
┃项│ │ │ │ │ 币 元折│ │ ┃
┃目│ │ │ │ │人民币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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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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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接│ ┃
┃接│ │受│ ┃
┃受│ │单│ ┃
┃捐│ │位│ ┃
┃赠│ │主│ ┃
┃单│ │管│ ┃
┃位│ │部│ ┃
┃意│ │门│ ┃
┃见│ 年 月 日 │意│ 年 月 日 ┃
┃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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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 ┃
┃市│ │ │ ┃
┃侨│ │县│ ┃
┃(│ │市│ ┃
┃台│ │人│ ┃
┃)│ │民│ ┃
┃务│ │政│ ┃
┃部│ │府│ ┃
┃门│ │意│ ┃
┃意│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
┃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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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自│ ┃
┃治│ │治│ ┃
┃区│ │区│ ┃
┃侨│ │人│ ┃
┃(│ │民│ ┃
┃台│ │政│ ┃
┃)│ │府│ ┃
┃办│ │审│ ┃
┃审│ │批│ ┃
┃核│ │意│ ┃
┃意│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
┃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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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五份,逐级报批。属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的通过侨务部门上报,
属台湾同胞捐赠的通过台务部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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