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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9号
  • 【发布日期】1998-08-13
  • 【生效日期】1998-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998年8月13日 沪府发29号)




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现提出本市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鼓励从事非公有制经济

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均可在本市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申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依法设立非公有制企业。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鼓励外省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到本市创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本市企业资产重组,所涉及户口、子女就读、公用配套等问题,由公安、教育、建设等部门按有关鼓励政策予以解决。同时,支持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到外省市投资、开拓市场。

二、实行规范一致的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与其他不同所有制企业一样不受限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和经营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大中型企业生产配套等项目。

对须经资质评定才能进入的行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不得变相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外,本市任何部门不得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设定专项审批或者许可,并将其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本市设定的审批事项,要进行梳理,凡不符合本文精神的应予以取消。

三、畅通融资渠道,公平税费负担

银行要在严格按照《 商业银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同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并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

除公司制之外的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正本到银行开设帐户。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银行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它便捷的结算业务。

积极探索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服务。

市有关部门要以产业导向为主要标准,制订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取消所有制差别待遇。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允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程序,坚决制止对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对"三乱"有权抵制,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鼓励参与公有制经济的结构调整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产业、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规划,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组织结构调整。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可以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改变产权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改变经营权的方式进行。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涉及资产抵扣、税收征收、产权交易费用、受益处理等方面的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有效下岗证明的本市下岗人员,可申办个体工商户或非公有制企业,并可依法担任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参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鼓励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本市创办或联办高科技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

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可将其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后作价投资。非公有制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参与政府评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企业在获得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取得财政税收支持、开展进出口业务、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引导

各区、县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车辆牌照发放、进出口经营权、出国审批、人事档案管理、住房公积金缴纳、职称评定等事项。更好地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

工商联要进一步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同时,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素质。

七、梳理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管理的政策规定

年内市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现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管理的政策规定进行梳理,凡不符合本意见精神的,要按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在年底前将梳理情况报市体改办,由市体改办会市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成立由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指导有关梳理工作,并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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