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制度
(1990年9月21日黑政发〔1990〕96号)
为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自觉接受省人大对省政府法制建设的监督
(一)省政府每年制定的法规草案计划,应提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应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通报进展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提前参与的,应邀请其共同进行调查和协调。
(二)省政府拟请省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在省人大常委会例会前十五日报送。
(三)省政府颁布规章、行政措施、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四)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要求省政府参加的,省政府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省政府组织的执法检查,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参与的,应邀请其共同进行检查。
(五)省政府每年的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和执法检查情况,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认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一)省政府拟提交省人代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应于会前十日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二)省人大常委会在研究确定每次例会议题时,省政府应主动沟通情况,积极提出建议。属于省政府负责的议题,应指定负责人认真准备。
(三)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各项专题报告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同工作报告有关的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对其中的批评与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时报送处理结果。
三、自觉接受省人大对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一)省政府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应提前十五日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二)拟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在省人大常委会例会前七日,以省长名义报省人大常委会。
(三)省人大常委会例会期间,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到会介绍任免人员情况。
(四)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任免人员时,省人事厅和有关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解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拟任领导干部,必须亲自准备述职报告,述职应襟怀坦白,实事求是,认真接受省人大的考核。
(六)省政府在接到省人大常委会的质询通知后,应指派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认真准备并到会进行答复,接受质询。
(七)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违宪、违法或重大过失,省人大常委会调查核实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对于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罢免职务的决定,省政府应及时传达,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主动接受省人大对省政府的工作监督
(一)省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应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
(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重要工作会议,应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三)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或例会时,省政府应按要求安排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凡属需要省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委员提出的重要建议,省政府应认真研究办理。
(四)省人大召开“一府两院”(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席会议,省政府由常务副省长、秘书长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并认真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研意见,以及对省政府工作的建议,省政府都应认真对待,逐件研究办理,并把办理结果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六)省政府由常务副省长、秘书长和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同省人大常委会保持经常联系。
(七)属于立法、执法方面的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部门联系;属于人事任免方面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部门联系;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负责联系。
五、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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