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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发[2001]12号
  • 【发布日期】2001-07-23
  • 【生效日期】2001-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若干意见

(皖发〔2001〕12号2001年7月23日)

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各地要紧密联系实际,以开拓市场、搞活流通为突破口,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按照优势产品产业化、特色产品规模化、大宗产品优质化的思路,着力实施农产品流通工程、品牌工程和农业产业化工程,推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产销衔接
1、加强农村信息服务,加快建设农村信息网络。建立健全省、市、县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体系。加强信息综合分析,建立信息会商制度。省级涉农部门开辟固定的信息发布窗口,定期发布宏观性、指导性、预测性信息。“安徽农网”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市场的联系,及时提供更为广泛的市场信息。加快信息入乡工程建设,今明两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争取年内所有乡镇全部上网,并逐步向村、中介组织、农村大户和企业延伸。
2、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今明两年省里筹集资金,建设合肥“安徽农产品批发市场”。分区域扩建5个较大规模的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鼓励各地围绕大宗农产品的销售加强专业批发市场建设,采用租赁、承包、买断等多种方式发展销地批发市场。鼓励有条件的经济实体参与兴办市场。力争在3-5年内,全省形成一批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3、开辟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经营的农产品,以及部分鲜活农产品出现卖难时,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绿色通道,凭省直有关部门核定发放的绿色通行证,免缴过路、过桥、过隧道费。铁路、航运等部门也要为鲜活农产品运销提供便利条件,保障通行。
4、加大农产品展示展销和推介力度,努力开拓销地市场。加快上海“皖优农产品贸易中心”建设,建立净菜加工和配送中心。大力发展直销、代理、连锁、配送、批发、展销等新的营销方式,逐步在全国主要大城市建立农产品贸易网络。抓住沿海省份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机遇,进一步拓宽经营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积极办好我省在北京、上海、西安、乌鲁木齐等地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会。
5、积极发展订单农业,鼓励境内外企业和经营者与农户签定农产品产销合同。供销社要进一步放活机制,加强与农户的产销联系。对按照合同购销农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凭合同和购销清单上注明的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产销双方规范合同文本,完善合同内容,调处合同纠纷,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6、大力发展农村营销队伍。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各种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进入农村流通领域。放手发展一批农民经纪人和运销大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流通协会建设的扶持和对农民经纪人、运销大户的培训。对经营业绩突出、带动农户较多和纳税数额较大的专业流通协会、农民经纪人和运销大户,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7、扩大农产品出口。围绕茶叶、大米、花生、芝麻、畜禽、水产等大宗出口农产品,重点扶持优质安全出口商品基地和加工企业。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各级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要积极争取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二、优化品种品质结构,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
8、加快优良品种的引进、繁育和推广。今明两年,全省重点抓好粮油、瓜菜、名优茶、水果、畜禽、水产等优良品种的引进、繁育和推广工作。“十五”期间,省里通过招标方式,重点扶持建立一批优质专用新品种繁育推广基地。对种苗生产用水、用电,按照农业灌溉收费标准执行;对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用地视同农业用地;对进口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凭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年度进口审批单,免征进口环节有关税收。进一步完善良种购销、推广机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兴办种子(苗)产业。
9、建立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十五”期间,省里集中资金,扶持建立一批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今明两年突出扶持无公害蔬菜、有机茶、优质米、优质专用小麦、优质双低油菜、优质棉和优质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种猪场、水产良种场和优质瘦肉型猪规模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示范县。鼓励和优先扶持龙头企业建立名优农产品生产基地。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品牌农产品生产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10、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检测、检验体系。根据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省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对稻米、小麦、棉花、油料、茶叶、水果、蔬菜、食用菌、肉、蛋、奶和水产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其名牌农产品标准的制定,今年发布稻谷、小麦、棉花、油料、茶叶、奶制品、肉类质量安全标准。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今明两年,着力提高省级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鱼类病害及渔业水域环境监测能力,完备17个市和部分县(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手段。逐步建立省、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市场监控、跟踪检查和服务机构,定期公布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省、市、县都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检测、检验体系建设。
11、加大对农产品品牌整合和名牌农产品开发力度。对批量上市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工商部门要引导企业及时办理国内外商标注册,力争两年内全省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品基本实现商标注册。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用2-3年时间对茶叶、粮油、水果、奶类、肉制品、水产品等现有农产品品牌进行整合。近期全省重点扶持开发20个市场竞争力强、开发潜力大、经济效益显著的农产品品牌,并加强品牌保护和宣传推介工作。对符合省名牌农产品标准的,及时给予认证和发布。对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名牌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补助和保护。

三、培植壮大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12、突出区域特色,培育和壮大主导产业。省里进一步扶持发展优质粮油、畜奶、水产、蔬菜、水果、茧丝绸、中药材、林特产品等八大主导产业。各地要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依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选择2-3项产业作为主攻重点,在搞好规划布局的基础上,加大政策和资金投入,按照基地优质专用化、特色农业规模化和贸工农一体化的要求,尽快培育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性支柱产业。
13、突出主导产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重点发展动物食品、植物纤维、淀粉和中药材加工四个行业,巩固提高饮料酒、烟草、棉纺三个行业,推进植物油脂集约化生产和果蔬茶加工,形成我省特色。鼓励和引导各类工商企业、乡镇企业及其他经营组织和个人投资农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新办的从事农产品仓储、冷冻、挑选等初级加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来我省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各级政府要在用地和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优惠,并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4、进一步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组织。对龙头企业和组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经营所得,有关中介服务组织(包括专业农协、专业合作社)等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县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所需的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租赁、承包,只办土地登记,不办审批手续,按租赁承包前的农业税标准收取农业税,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生产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种植、养殖生产基地用电尽量安排优惠电价电量。对信誉较好的龙头企业,金融部门予以公开授信,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推广芜湖县“酵母工程”经验,注意从农村致富能人中逐步选拔培育出一批“农业企业家”。
15、壮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贴息资金支持2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改制、改组、改造,组建企业集团。加强龙头企业上市工作,对于上市辅导期已结束的龙头企业,要尽快做好项目完善和审批工作,积极推荐上市;对于具备一定基础的龙头企业,要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指导做好上市准备工作。国有商业银行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应优先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不上浮。
16、加强龙头企业和组织科技开发与创新。省级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需要进口的仪器、设备以及配套件,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7、放宽龙头企业和组织经营范围。省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跨区域收购粮棉加工;其他企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从产地收购粮食加工。对向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养殖企业,可设点屠宰,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检疫工作。鼓励龙头企业到境外兴办实体和带料加工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周转外汇贷款贴息。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18、加大龙头企业和组织招商引资力度。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国际招商、产品展示展销和经贸洽谈活动,积极帮助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争取资金和项目。从今年起,省农业、外经贸部门每年联合举办一次龙头企业国际招商会,为龙头企业与外商合作创造机会、提供服务。来我省投资规模达5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外商投资企业,承租的农地租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分年到位,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可先免征一年,以后减半征收。

四、加强适用技术推广,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
19、加快农业适用技术推广。今明两年,全省重点推广良种及优质高产高效技术、农膜和遮阳网覆盖栽培(饲养)技术、农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水产疫病综合防治技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设施农业节本增效技术等10项重大农业技术。积极推广安全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技术和模式。
20、推进农科教统筹,把科技培训、技术示范和项目推广有机结合起来。继续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和“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通过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校、职业高中、农村初中和农民夜校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农村科技普及活动。近两年,全省各地应建立一批农业科技普及、推广、示范基地,培训50万青年农民,重点扶持10万个科技示范户。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每年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择优扶持科技示范户发展生产。
21、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乡镇科技示范场建设。采取创新机制和专项扶持相结合,把各类农业示范园区建成有特色的效益农业示范园区,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对农户的带动作用。鼓励发展各类民营示范园区。在示范园区(场)内进行农业科技产品开发、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2、创新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离岗领办科技企业和开展技术承包,离岗期间身份和职级不变,3年内保留工资和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办理。改革创新农技推广机制,建立公益性与有偿服务型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与县、乡、村挂钩,开展技术服务。鼓励兴办各种民营农业科研推广机构,重视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对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组织和农村科技能人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培训和服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五、狠抓落实,强化服务
23、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政策措施,抓好落实和服务工作。层层分解任务,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纳入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省政府督办室和有关部门要尽快拟定考核办法,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农业结构调整成效突出、农民增收显著的乡村、企业及农村能人大户,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24、创新领导方法。在调整农业结构过程中,各级、各部门都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农民意愿,放手让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自主调整。重视发挥农村能人大户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科技教育等多种手段,为结构调整提供有效服务和良好环境。严厉打击各种损农、害农和坑农等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大户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其调整结构的积极性。
25、积极做好金融服务。涉农金融部门要明确资金投向,在完善担保、抵押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投入。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不足的信用社,要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县联社鼓励参加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要适度扩大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比例。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推广公议授信、联保贷款、存单抵押、小额信用贷款等有效方式,方便农户贷款增加贷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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