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9〕16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各种疫病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救灾防病工作,参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和《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救灾防病是指发生洪涝、地震等可能引发或已经造成疫病流行的自然灾害,或发生法定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或重大中毒事件时,为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救灾防病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护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为最高准则,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为载体,抓好重点传染病和食源性及化学中毒事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地的救灾防病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组织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做好属地的救灾防病工作。
在本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疫情,由疫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疫情跨县的,由所在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相关县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疫情跨地区、地级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凋相关地区、地级市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第六条 疫情处理原则及职责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发生传染病和中毒事件时,根据疫情程度,按以下原则及职责进行处理:
散发--发生除甲类传染病外的传染病“散发”流行时,由疫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病因调查,确定流行范围,按《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发生死亡病例时,政府主管领导要到疫区现场,必要时,请所属地区、地级市派专家前往协助处理疫情。
流行--发生传染病“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疫区县人民政府: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迅速了解疫情,提出控制疫情的方案。
2、组织卫生防疫技术力量扑灭疫情,并根据需要请所属地区、地级市派专家前往协助处理。
3、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的指导。
4、政府主管领导要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防治工作,并检查、督促。
(二)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
1、接到疫情和疫区县的报告后,要组织辖区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技术力量,前往疫区协助处理疫情。
2、将疫情通报驻当地武警部队领导机关,必要时请求其协助采取紧急措施。
3、疫情跨县或出现死亡病例时,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生重大疫情,自治区派出救灾防病工作组,前往疫区指导开展防治控制工作和救治病人。
暴发--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疫区县人民政府: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了解疫情,及时提出扑灭疫情方案。
2、由当地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部署开展扑灭疫情工作。
3、请所属地区、地级市或通过地区、地级市请求自治区派出专家前往疫区协助处理疫情。
4、按《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必要时可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采取紧急措施。
5、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的指导。
6、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并加强督查。
(二)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
1、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辖区内的卫生防疫技术力量前往疫区协助扑灭疫情。
2、对疫区县提出采取紧急措施的报告,必须作出决定。同时,将情况通报驻地武警部队。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协助对疫区采取紧急措施。
3、疫情跨县或出现死亡病例时,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
1、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真实了解疫情,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迅速提出扑灭疫情的紧急实施方案。
2、根据疫情情况,请求卫生部给予技术、经费、物资上的紧急援助,并接受其指导。
3、根据疫情需要,自治区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请求驻地武警部队协助对疫区采取紧急措施。
4、被确定进行紧急支援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部署进行紧急援助。
5、疫情跨地区、地级市或出现死亡病例时,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要亲临疫区现场,情节严重者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
中毒事件--发生一般中毒事件时,按上述传染病“流行”处理原则及职责进行处理;发生100例以上或死亡1例或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中毒事件时,按上述传染病“暴发”处理原则及职责进行处理。
处理疫情所需经费、物资由疫区县自行解决,所属地区、地级市或自治区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和支持。
对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隐瞒、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疫情报告原则
疫情报告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章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和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救灾防病领导机构,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动员全社会参与,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齐心协力做好本辖区内的救灾防病工作。
自治区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自治区分管副主席
副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自治区财政厅主管厅长
自治区民政厅主管厅长
成员:根据疫情需要,由组长与副组长定。
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卫生厅厅长兼任。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内,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自治区各相关部门防病救灾的职责;在启动预案时,督察各部门对职责的执行情况;
(二)了解、收集和汇总全区疫情,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通报各成员部门。
(三)对各地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及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
(四)与各地救灾防病领导机构保持联系。
(五)负责审查救灾防病新闻报道,组织有关新闻发布会。
(六)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属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疫病流行,其救灾防病工作纳入当时的救灾工作内容之中,接受当时的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九条 灾前各项准备工作
自治区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救灾防病储备金制度。自治区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区疫病流行自然灾害的情况,提出自治区级储备金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储备金严格限用于灾区重大疫情扑灭和大面积消、杀、灭等防病措施,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救灾防病情况统一安排使用。
灾害多发地区的市、县,要建立救灾防病疫苗、药品、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当地常见自然灾害和疫病流行情况,认真做好救灾防病所需药品、疫苗、器械、急救用品及消、杀、灭药物等物资的采购、储备工作,确保储备物资到位。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组织,充分做好人员配备、训练,药械物资供应、应急通信器材和交通工具等准备工作。县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综合医院要建立健全一支防治结合的救灾防病工作队和紧急救护医疗队,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饮水污染、食物中毒、灾伤急救、中署等的处理方案,一旦发生疫情,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疫情,把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各地要针对当地常见的灾害和疾病流行情况,在灾前对灾害期间可能出现的传染病疫情作出预测、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把救灾防病工作做在前面。
第十条 灾害期间的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
救灾防病期间各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及周边地区通报疫情。对重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救灾防病期间,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全区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定期公布传染病疫情及中毒事故情况。
保障饮水卫生是预防与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关键措施。灾区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制度和应急处理与常规消毒措施,农村地区则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的消毒。要划定临时饮用水水源区域,做好水源的保护工作,确保灾民饮用水的供应和安全卫生。
在救灾防病期间,要严格执行《 食品卫生法》,切实做好灾区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疾病经食物传播。要经常对群众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防止群众食用腐败变质食品,或误食被农药、其它化学工业品污染的食品及有毒野生植物,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恢复生产、供应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开业。
大力开展以整治环境和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一是消除、处理生活区的垃圾、人畜粪便和动物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和卫生处理。二是采取有效的办法杀灭蚊子、苍蝇、老鼠和蟑螂,并对蚊蝇孳生地进行突击性整治。三是加强对灾民临时居住和使用的帐篷、窝棚、垃圾堆放点、厕所等的消毒工作。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普及各种防病知识,同时组织群众制定救灾防病的爱国卫生公约、村规民约,公共遵守,互相监督,以提高群众自我防病、自我保护的能力。
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以及各级爱卫会、红十字会和城市、厂矿企业、部队等医疗卫生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基层卫生组织的作用,通过城乡结合,分片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使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疾病监测、防病治病、急救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非灾区要高度重视传染病和食源性中毒的防治,针对本地区疾病流行的特点,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监控,防止疫情在灾区和非灾区之间交叉传播。
中央、自治区及地方政府安排的救灾经费以及国内外捐赠的款项,按中央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出,用于灾区的防病工作。这项资金由自治区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统一安排用于扑灭疫情、改善灾区防病环境所需药品和疫苗等的购置;以及灾民医疗急救用品、药品和防病治病最急需的基本器械、物资的购置。
各地要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通过红十字会或其他组织争取国内外的救灾防病资金、物资的援助和捐赠。
对救灾防病资金及各种防病药品、器械等物资一定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资金和物资的浪费及流失。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上述资金及物资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灾后的爱国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的方法,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病知识宣传,使全社会为防止灾后疫病的发生和流失,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共建美好家园而共同努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大力整治“四害”孳生环境,同时,要把灾后改水改厕工作列入重建家园、移民建镇的规划中,并作为创建卫生村镇活动的重点工作,带动灾区环境卫生的改善,预防和控制肠道传染病的流行。要针对群众反映环境卫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清除卫生死角,扑灭病源传媒,使灾后环境卫生面貌有一个根本性的改善。
加强对灾后疾病的监测,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针对工作实际,抓好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协调指导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卫生组织,切实做好灾后的疾病监测控制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及时扑灭疫情。
灾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被破坏的基础设施的维修、恢复和重建工作,应纳入当地政府计划,予以优先安排,保证医疗卫生尤其防疫防病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自治区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四条 有关救灾防病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技术要求以及某些名词解释,请参阅《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技术方案》、《重点疫情预防和处理的职责分工》和《流行形式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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