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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物业管理专项基金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9]193号
  • 【发布日期】1999-09-03
  • 【生效日期】1999-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物业管理专项基金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物业管理专项基金的通知

(甬政发〔1999〕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8〕10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取消物业管理专项基金,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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