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实行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关于对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实行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我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由省科委统一管理。对在我省工作的国外专家实行奖励,按照中引办《关于对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办理。具体工作由省科委负责。
二、以聘请单位的名义给予国外专家的奖励,由本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国外专家工作的成果进行审议评定后,填写《国外专家奖励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送省科委备案。
三、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给予国外专家的奖励,由聘请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国外专家工作的成果进行审议评定后,填写《国外专家奖励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送省科委审核,由省科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九八六年十月九日
附: 关于对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中外人才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
凡应聘或应邀在我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科研机构、农业、医药卫生、财政、金融等单位工作的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在以下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可给予奖励:
一、在协助我国有关单位制订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改革管理体制,推广各项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工农业生产单位的技术改造和重大设备的研制中,积极向我传授新技术、提供新品种或市场信息,帮助开发新新产品,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促进产品出口创汇,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设备,工作成绩显著,使聘请单位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城乡建设规划和一些重要基本建设工程的方案论证、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从而大幅度降低了工程造价,缩短了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综合效益。
四、对我一些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的选题、研究计划的拟定及组织执行,工作进程中出现的技术难点,提出重要咨询意见,或直接提供重要信息资料,或在技术上给予具体指导,取得重大突破。
五、在其他领域或用其他方式对我国的建设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奖励的种类
对在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使邀请单位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国外专家,可以聘请单位的名义授予奖状和价值一千元以下的纪念性奖品。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使聘请单位或部门(地区)获得很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国外专家,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委、局(以下简称省、区、市、部、局)的名义发给奖状和二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奖金或纪念性奖品。
对于少数贡献特别突出的国外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或以国务院名义授予奖状。
第四条 奖励的申报与审批
以聘请单位的名义给予国外专家的奖励,由本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国外专家工作的成果进行审议评定后,填写《国外专家奖励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送省、区、市、部、委、局主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部门备案。
以省、区、市、部、委、局的名义给予国外专家的奖励,由聘请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国外专家工作的成果进行审议评定后,填写《国外专家奖励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区、市、部、委、局主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部门审核后,报省、区、市、部、委、局批准,并报送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极少数国外专家的特殊奖励,由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部门填写《国外专家奖励申请表》,并经有关专家审议,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批准。其中凡需要用国务院的名义授予奖状的,还应报请国务院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不便于对国外专家的工作成果进行逐级评议时,也可以由省、部级以上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直接批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国外专家的奖励,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讲究实效的原则进行。对退休专家、高薪应聘专家以及不便于接受公开奖励和宣传报道的专家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它形式的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六条 奖励国外专家所需的经费,应由受益的单位、部门和地区负担,对于给予特殊奖励或以国务院名义给予国外专家的奖励,可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专项资助或负责开支。
第七条 《国外专家奖励申请表》统一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八条 对国外专家的奖励,可在适当时机,在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由批准颁发奖励的单位的领导人主持,举行一定规模的授奖仪式。如对外宣传报导,需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