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在国外 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在国外
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细则的通知
(1989年5月24日)
根据经贸部《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驻国外贸易机构系指我省对外贸易公司或工贸公司以及享有直接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在国外设立的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中方独资和中外合资的贸易公司、公司(或企业)驻外代表处、常驻贸易小组(不包括非贸易性企业)。
二、审批的职权范围:
1、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立国外贸易机构的初审和管理部门。凡拟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省级各外贸公司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通过主管厅局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再转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2、在港澳地区(包括已在国外设立的贸易机构到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在苏联、东欧等协定贸易国家设立贸易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在未建交国家(新加坡除外)设立贸易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商外交部批准。
三、审批原则:
1、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出口,增加国家外汇收入,积累资金,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驻国外贸易机构要大力开拓我国出口商品和国外市场,疏通和扩大销售渠道,并对我需进口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积极提供服务。对驻在国开展较全面的深入的市场调研,提供咨询服务,反馈经贸信息。利用驻国外贸易机构的特点,采取多种灵活的贸易方式,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服务。学习国外先进经营管理经验,锻炼和培养外贸人才。
2、坚持积极稳妥、逐步发展的方式。各部门、各公司要根据自身经营能力和商品状况,结合不同国家、不同市场的具体情况考虑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使之布局合理,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切忌一哄而起,重复设点,盲目发展,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驻外机构要“少、小、精”,派出人员要慎重挑选,一专多能,在政治、思想、业务、外语等方面素质要好。
3、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必须是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不得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
4、驻国外贸易机构主要有独资、合资公司和公司(企业)代表处(包括常驻贸易小组)三种形式,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应以独资为主要形式。限于驻在国法律的规定或其他原因,只能开办与外方合资经营的贸易机构的,要选择资信好,经营能力强,有一定销售渠道的外国机构进行合营。合资企业的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次签订的合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原则上不能与外商合资设立经营我国进口业务的合资企业。
5、省人民政府在审批驻国外贸易机构前,按国家规定要征得我驻在国使(领)馆的同意。
四、申报内容:
省级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提出设立驻外机构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该国市场状况和政治、经济环境,我输往的商品总值、数量和发展历史及现状;今后的市场预测及预计达到的经济目标等。
2、设立机构的章程。包括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
3、申请设立合资公司时,除附以上所需资料外,还要提供双方所签协议及对方资信状况的证明文件。
4、派出的机构人员按现行出国人员审批程序申报。
五、具体管理办法:
1、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经贸委对全省各部门的驻国外贸易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订在国外设点的布局规划、统计制度、机构人员的管理办法等,并监督实施;调查和了解驻国外贸易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总结和交流驻国外贸易机构的工作经验;向省政府和经贸部提出驻国外贸易机构的综合报告。
2、驻国外贸易机构正式开业后一周内,须将机构的中外文名称、地址、电话、电传、人员姓名和职务报我驻外使(领)馆、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经贸委。如发生变更,也要及时通知上述单位。
3、驻国外贸易机构在国别政策、政治思想工作、党团组织生活等方面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汇报。对驻国外贸易机构的经营活动,我驻外使(领)馆有权了解和监督并向国内反映。
4、驻国外贸易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业两年后承担省上下达的外汇利润指标和上缴外汇任务。
5、驻国外贸易机构每半年向省人民政府,省经贸委和派出单位上报统计报表一次,并将半年来经营情况及人员状况等书面总结一并报上。
6、驻国外贸易机构每年会计决(预)算报表除主送省财政厅和派出部门外,报省人民政府,抄省经贸委。
7、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单位,要对所设立的贸易机构加强领导和全面管理,制订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要加强审计监督。对于严重经营不善,连年亏损或因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驻国外贸易机构,经贸委应及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省经贸委应与贸促会省分会经常互通情况,密切联系,凡涉及民间贸易业务的应主动征求贸促会的意见,共同努力办好我省在国外的贸易机构。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下达前已在国外设立的贸易机构同样按本细则规定办理。凡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致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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