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1999〕131号1999年9月9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国办发〔1999〕69号和陕政发〔1999〕5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提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保障水平,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后的标准: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每人每月230元;长安县、户县、临潼区每人每月180元;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每人每月155元。凡在1999年6月底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原有基础上相应调整。基本医疗费,在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实施前,仍按原规定办理,待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改按新规定执行。
这次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所需资金,市及市以下企业在坚持地方为主的前提下,有困难的区县,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省属企业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企业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申报解决。
二、提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后的标准: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每人每月200元;长安县、户县、临潼区每人每月155元;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每人每月135元。失业人员医疗补助费10元、粮食补贴9元仍按原规定发放。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缴费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结算失业保险金。
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后的标准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每人每月156元。长安县、户县、蓝田县、高陵县每人每月130元,周至县每人每月111元。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仍按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办法解决,有困难的区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为平均每人每月135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平均水平为人均55元,其中: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和这次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可适当多增加一些。具体办法按市劳动局、财政局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参加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支付。
五、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今年第三季度内,市及各区县要将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补发,其中: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以内的拖欠由社会保险机构补发,统筹项目以外的,由单位筹措资金补发。统筹项目内补发所需资金,除由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外,由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补发。
六、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各增加40元,提高后的标准: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每人每月260元;长安县、户县、临潼区每人每月210元;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每人每月185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七、适度增加企业职工工资
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
从1999年7月1日起,可根据我市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核增企业工资总额,由企业自己确定使用办法。可以将原标准工资套入新拟工资标准;可以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也可用于职工升级。增长部分列入成本。并从第二年起,核入企业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同时,提高现行企业工资参考标准,由企业根据产业类别、规模大小、效益好差和资金支付能力自行选定,增加企业职工工资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八、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同时提高企业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发过去拖欠的养老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出台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9月15日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特别要加强资金的筹措力度和监督机制,务必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积极努力把这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好事做好,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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