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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发[1998]39号
  • 【发布日期】1998-10-05
  • 【生效日期】1998-10-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黔府发[1998]3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决定》(省发[1996]28号),全面推进我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现就有关部门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
鼓励国有小型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改制。国有小型企业改制要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严格进行产权界定工作。对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产权的,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和确认转让底价,有关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51号)规定办理。
由企业内部职工集体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一次性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可视企业实际情况给予10--25%的优惠。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按照黔府办发[1998]5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自带项目、产品,且投入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购买改制的国有小型企业的资产时,可根据其投入资金数额,比照内部职工购买的优惠价格,视企业实际情况,享受同等数额折价10--25%的优惠。
国有小型企业全部产权转让的收入应先用于安置被出让企业职工,其余部分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国有小型企业部分产权转让收入,可以用于偿还债务、补交税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困难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职工安置和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不足部分,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也可以采取先收后借、先收后投等方式用于该企业发展生产,但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
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应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和确认(非生产性用地可不进行评估)。经确认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其评估结果要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认。
土地使用权处置要依法进行,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在对国有小型企业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可采取将土地使用权列入改制企业总资产进行转让,实行租赁经营,作为国家股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被国有企业兼并,且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划转给兼并方。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金投入改制企业的,可折为国家股,由企业向国资管理部门出具《出资证明书》,股权由当地政府持有,国家按股分红并承担相应责任。
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时由政府收回,由当地政府组织出让,出让所得优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和支付离退人员养老保险金,剩余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处置。非破产企业出让原行政划拨土地的,国家收取出让金的40%,剩余部分可返还给原企业(原土地使用者),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发展生产。对特困企业,可只收取出让金的20%或全额返还给企业。土地出让金上缴国家部分,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收缴。
改制企业改变土地原使用性质和用途,但接收原企业全部职工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接收原企业之四分之一以上职工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全额分期在二年内缴纳。利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需办理出让手续,全额缴纳出让金;如属困难企业,出让金的60%上缴国家,其余用于生产自救和人员安置。

三、关于职工安置
在企业改制中,要多渠道妥善安置职工。鼓励改制企业的下岗分流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计发一次性安置费,有条件的企业,可据本人工作年限,按当地上年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经公证和依法在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后,不再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职工安置费可从企业净资产(含土地收入和非生产性资产)转让收入中列支;企业如资不抵债的,可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转让、拍卖全部财产所得仍不足的,由同级政府在企业转让收入专户或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基金中列支。
对出售、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收购、兼并方负责接收方置。对其中愿意自谋职业的,按规定计发安置费。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可以将接收安置职工的安置费抵减转让金,但对已安置的这部分职工不得随意辞退。
改制企业兴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和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分流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按企业经济性质并经财税部门审查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的,按企业经济性质并经财税部门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四、关于职工持证和股权设置
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设置职工个人股,并可根据情况设置职工共有股、法人股等。股种的设置由企业出资人协商议定。对部分企业改制前未能转让、出售完的国有资产,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改制后的企业有偿使用。
鼓励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投资入股。职工出资购买企业的净资产,或用现金及其他资产入股,形成职工个人股;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原企业欠发的职工工资、奖金可作为职工个人股;原企业向职工集资归还集资款本金的,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也可转让为职工个人股。允许和提倡经营者与职工以同等方式、同等条件出资购买较多股份,以强化经营者的风险责任。
职工共有股可由原企业福利基金、公益金等的历年结余部分,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后形成。职工共有股归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所有,职工共有股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
社会其他法人投资形成的股份为法人股。鼓励国有小型企业向其他各种性质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出售或转让企业净资产,鼓励各种性质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整体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及投资控股、合股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关于企业历史债务负担
企业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根据中介审计或资产评估结果,经过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税务部门核定,可在改制时一次性按规定处置企业的资产损失。
亏损国有小型企业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六、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所需的养老保险金可从企业转让收入或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划交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改制后的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职工,本人可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继续缴纳保险费,改制前缴纳部分可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为其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凡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其它社会保险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有关权益。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在改制时,可优先从企业转让收入或净资产中划出相等的部分进行清偿,一次性划缴社会保险机构。如转让收入不足清偿时,可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补足。对被兼并企业历年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偿,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报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可分期补缴;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酌情给予减免。

七、其他事项
为确保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后正常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原企业名称1年,原享受的政策规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享受。
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后,应严格按新体制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经济责任制。进行股仅合作制企业的企业,要处理好股权设置、分配方式和民主管理、内部治理机构设置等基本问题。职工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也可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
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后,随时取消原套用的行政级别。新的企业法人注册后,原企业领导人的职务自然解除。新的企业经营者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任、聘任。
对改制条件暂不成熟的国有小型企业,可以继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但必须以一定资金、资产作为风险抵押由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签订经济合同,并进行法律公证,明确经营者对经营结果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实行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小型企业,由职工入股集资购买国有产权尚未付清的欠款,用职工股所分红利偿还的部分,其职工股所红利可不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待还清国有资产购买款后,再按定额和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鼓励、支持兴办科技企业。对申办科技企业的改制企业,可用技术抵充不超过20--30%的注册资金。在承担科研任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科研单位同等的待遇。
省属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配合,其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属国家明确的特殊行业的国有小型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也应选择适合行业特点的方式进行改革,搞好企业制度创新。
省发[1996]28号文和本通知没有明确的内容,各地可结合实际,按“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大胆进行实践和探索。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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