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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发[1999]23号
  • 【发布日期】1999-12-08
  • 【生效日期】1999-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鄂发〔1999〕23号1999年12月8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镇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实施以来,全省小城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完善规划、加快建设、规范管理、健全法规、培养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大批新型小城镇迅速崛起,展示出政治上的凝聚力、经济上的推动力、市场上的辐射力和文化上的渗透力。
积极发展小城镇,对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现代化、开拓广阔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快发展小城镇,是实现农村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实现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实现农民生活水平由温饱向小康过渡的重大举措。
我省小城镇建设的经验证明:加快发展小城镇是实现农村城镇化的必由之路,有利于有序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利于乡镇企业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使小城镇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增加消费,启动投资,扩大内需,促进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小城镇建设的思路、目标和重点
全省小城镇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把小城镇建设与推进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加大规划、建设和管理力度,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总的格局是:以促进县(市)域经济发展为基点,以县城(市区)为中心,构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一点三级”小城镇规划布局新体系。在长江、汉江、铁路、公路沿线和大中城市周围,合理规划城镇布局,提高水平,形成密集的城镇带、群。力争到2005年,全省有25%的建制镇建设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产业发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明星镇。
目标和任务是:根据工农结合,城乡互融,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把小城镇建设成为乡镇企业、龙头企业的载体和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到2005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40%。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小城镇(建制镇、乡集镇)要达到中心区道路全部硬化,供水普及率95%以上,排水设施覆盖率90%,绿化覆盖率30%以上,供电、邮政、通信、环卫、公交、消防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配套。
小城镇建设要突出重点。近期,全省要着重抓好200个中心镇和25个重点“口子镇”的建设。各县(市)集中力量建设好2-4个中心镇。中心镇要选择交通便利,有一定的区位优势,镇区建设和人口已有一定的规模,乡镇企业和龙头企业相对发达,经济实力较强的小城镇。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资源向中心镇和重点“口子镇”聚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在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扶持的基础上,通过一段时间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中心镇和“口子镇”,其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县(市)各乡镇的前列,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相对配套完善,服务功能比较齐全,镇区人口规模一般达到2万人以上或占镇域人口40%以上,镇区面积与人口相适应,对周边乡镇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整体推进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
农业产业化、发展乡镇企业是建设好小城镇的基础。小城镇介于城市和农村之间,是带动一定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成为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的载体和依托,为其创造良好的技术、市场、信息、物质等发展条件。发展小城镇、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机整体,三者之间要协调、有序、联动发展,关键要做好四个结合。一是坚持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相结合。小城镇的发展主要是依托农产品、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优势,走以农兴镇,以镇促农的道路。在发展农业产业化工作中,把建设市场体系、培植龙头企业、搞好基地生产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小城镇把企业、农民、农业同广阔的大市场紧密连结在一起。二是坚持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乡镇企业相结合。要始终不懈地发展乡镇企业,通过政策引导,调整企业布局,在小城镇开辟工业小区,采取优惠政策,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使小城镇成为乡镇企业的载体,同时不再批准在小城镇规划区以外占用耕地新建乡镇企业。三是坚持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第三产业相结合。要加快小城镇市场体系建设,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吸引镇外人员进镇入城,从事饮食、运输、旅游等服务行业,使小城成为商业区和商品集散地。四是坚持小城镇建设与调整社会结构相结合。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长期稳定的基础上,根据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探索农用地流转的措施和办法,鼓励农民从种植业中分离出来,进镇务工经商。积极开展迁村并点的试点工作,逐步提高农民居住地城镇化水平。

四、多渠道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
小城镇建设要运用市场机制多方筹集建设资金,逐步建立国家、地方、集体、企业、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形式、多元化、多渠道的小城镇建设投资体制。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应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和引导外商外资、个体私营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等投入小城镇的公用设施建设,允许投资者以一定的方式收回投资;允许对城镇道路路名权和广告经营权等转让拍卖,收入用于小城镇建设。
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全额返还乡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建设,不得截留挪用;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土地增值税应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实行土地综合利用和滚动开发。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心镇的规划建设。省城市维护建设费在全年1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500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小城镇建设,鼓励一批中心镇和口子镇加快发展。省农行、省建行每年各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贷款支持中心镇住宅开发建设,县(市)农行、建设要按计划落实资金;大中城市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的中心镇和重点“口子镇”建设。

五、积极推进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以县(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控制,动态平衡。政策上要扶优助强,在下达的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时,调剂一定数量的额度向中心镇倾斜。小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出租)、统一管理。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外,一律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土地出让,要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小城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按规划和计划开发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小城镇建设要与村庄建设结合起来,做到少占地面空间补,城镇用地村庄补。积极鼓励旧城区、旧村庄改造、闲置土地整治、并村、平坟等各种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在费用收取上可适当优惠。在小城镇建成区内进行旧城区改造的,原已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补办征用出让手续,对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出让金可以适当减免。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集体土地承包者之间、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均可交换不同区位、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地块,并依法签订互换合同。保留进镇落户的农民对承包地的承包权利不变,同时,鼓励进镇农民自愿通过委托经营、租赁经营或有偿转包等形式,解决好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问题。集中使用农民住宅用地指标,允许进镇农民利用原有的宅基用地按一定的折算标准置换城镇住宅用地。

六、加快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积极进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和吸收农民进镇务工经商,落城镇常住户口。从1999年起,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由全省原来的15个扩大到200个中心镇和25个重点“口子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在全省推开。“农转非”取消原指标控制办法,由各地根据小城镇发展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办理。凡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生活来源,在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农村户口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另行下达)。
各地要加强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解除进镇落户农民及相关人员的后顾之忧。

七、坚持科学规划、精心建设、严格管理并重
规划是小城镇建设的“龙头”,编制规划要坚持高起点,坚持为经济服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突出特色和适度超前的原则。要以县(市)为单位,科学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规划的修编工作,县(市)域小城镇布局规划和中心镇、重点“口子镇”建设规划修编应抓紧完成,其他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规划要在明年底前完成。小城镇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具备法律效力。省财政从1999年起每年在预算内安排50万元的村镇规划专项资金用于小城镇规划工作。各镇应根据镇情特色,确定本镇功能定位、发展目标。要科学安排工业、商贸、居住、公建、仓储、市政、绿化等各项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镇中心区域的发展半径和村镇体系的发展框架,搞好镇村布点、人口合理分布和镇村之间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小城镇建设要切实做到合理布局,精心设计,确保质量,突出特色,融实用、经济、美观于一体,与自然景观和乡风民俗相统一。小城镇的建设要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努力创造出优美的环境,确定合理的人口规模及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环保规定治理废水、废气、废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专门机构,使其更好地履行规划建设管理职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物业管理、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施工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切实做到建设市场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

八、切实加强小城镇建设的组织领导
小城镇建设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小城镇建设与管理当作一件大事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领导责任,分级负责,形成合力,确保小城镇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小城镇建设工作,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的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配套措施。对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调查研究,深入实际解决问题。要转变工作作风,狠抓落实,加强监督、督办和审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总体与局部、重点与一般的关系,不拘一格地采取多种途径探索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路子,实现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突破。同时,既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不能一哄而起。要把小城镇建设纳入乡镇政府任期目标管理,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年度考核。省对纳入中心镇建设的小城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达到标准的予以命名表彰,以推动全省小城镇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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