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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省计委关于国有企业 改革中省基本建设资金债权债务处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8]29号
  • 【发布日期】1998-06-09
  • 【生效日期】1998-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省计委关于国有企业 改革中省基本建设资金债权债务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省计委关于国有企业
改革中省基本建设资金债权债务处理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8]29号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省基本建设资金债权债务处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省基本建设资金
债权债务处理的意见

为了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依法处理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省基本建设资金(包括:省级历年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省电力建设资金;省煤炭发展资金;省重要原材料及加工业项目资本金;省政府安排的其他由省建设投资总公司经营管理的经营性投资)的债权债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建设投资总公司作为省政府授权的省级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的经营者,要积极参与和支持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支持国有小型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出售、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加快改革步伐。与此同时,省建设投资总公司要切实保全省级投资形成的存量资产,搞好省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收回和参、控股项目的省级股权管理,并通过优化增量投入,盘活存量资产,逐步加大资本经营的力度,提高投资效益,保证省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企业在加快改革步伐的同时,要依法办事,增强还贷意识,按时偿还省基本建设资金贷款本息。

二、凡占有省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企业,在进行企业结构调整时,省基本建设资金的本金及利息不准豁免,也不能转为由企业持有的资本金。对同时有中央级和省级“拨改贷”资金的企业,应依据省计委、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计投资[1997]30号)规定,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后,省“拨改贷”资金相应转为省级资本金或继续作为企业的负债。转为省级资本金的,由省建设投资总公司作为出资人对这部分资金拥有股权并进行管理。作为企业负债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所签订的有关合同执行。

三、凡占用省基本建设资金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必须就所欠省级贷款的处理问题以正式文件报省建设投资总公司,由省建设投资总公司提出处理意见。
拟改制上市的企业,所欠省级贷款,可作为上市公司的负债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公布,并明确按期归还的方式和资金来源,也可以按原始投资所占比例或本息合计转为上市公司股权。省级贷款转为企业股权的,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建设投资总公司提出意见并报省计委审批。
拟改制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欠省级贷款,作为企业的负债,企业改制时应对此作出还贷承诺并换签合同。
省和各市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对改制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资产划转、核实国家和省资本金及产权登记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省基本建设资金流向的监督,要求企业按照国资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凡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占用省基本建设资金的企业,需要破产或被兼并的,其主管部门要在提出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申请时及时通报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并对省基本建设资金的清偿事宜作出安排。兼并方应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务并与省建设投资总公司换签合同,或采取与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重新明确债权债务;凡属破产企业,省建设投资总公司按规定参与清算债权债务,也可根据情况出面收购或兼并企业。
非试点城市中,占用省基本建设资金的企业破产或被兼并前,当地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征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同意并报省计委批准,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省基本建设资金的清偿工作。

五、凡占用省基本建设资金的国有小型企业,在企业改革中拟采取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的,当地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征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同意,并责成有关企业对所欠省级贷款的清偿作出切实安排。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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