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7)47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稳妥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是党和政府推进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省的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力争1998年基本完成我省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
二、坚决禁止在“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各地在办理“民转公”过程中,除适当收取必要的考务费(收取标准由当地教育、人事部门会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外,不得向民办教师收取或变相收取城市增容费、粮食风险基金、捐资建校费等类似高额费用。
三、认真做好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工作。对1993年3月27日以前任民办教师,教龄15年以上,已近退休年龄或病残的民办教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关心照顾,使他们离有所养,生活得到保障。离岗退养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针对通知中提出的10项工作,尽快制订贯彻意见。请各地级以上市于今年12月底前将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计委、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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