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川府发[1995]46号)
近几年,我省的劳动制度改革进展较快,除新招工人一律实行了合同制外,还在企业推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目前在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根据《 劳动法》第 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联合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的全体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中的工勤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上述单位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劳动者,凡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要按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二、进度安排
我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按“全面实行,分步到位”的原则进行。今年凡是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力争到今年年末,除少数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外,全省企业基本达到以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改革目标。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中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非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中原实行固定工制的工勤人员,原则上随着公务员制定的实施一并实行劳动合同制。各地要根据省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方法步骤
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稳步实施。实施工作一般可分两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首先是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原则上都要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二是深入宣传动员,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意义,提高广大职工的参与意识。三是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要根据《 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送所在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签订劳动合同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合理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定岗定员、确定职责;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考试考核;按自愿、公平、竞争原则确定职工岗位;对上岗人员按劳动合同制要求订立劳动合同。
岗位划分较为明确、职责清楚、平时对职工考核有依据的单位,可免去上述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
已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包括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一般不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 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变动条款过多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对应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要全面,文字表述要准确。其中的必备条款不得少于《 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必须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要公平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双方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按《 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协商确定合同期限。对老职工和骨干,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上应予照顾。连续工龄满10年和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以及生产、技术、经营、管理骨干,如本人要求,一般可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五、有关政策
(一)厂长、经理的劳动合同
厂长、经理应与聘用(任命)部门或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与聘用(任命)期一致。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资性补贴
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不再对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实行工资性补贴,改为对企业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办法。即对国有企业,根据现行管理体制,由同级劳动部门按不超过新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年工资性补贴的数额一次性核增工资总额,并纳入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城镇集体企业,可比照国有企业的办法适当核增工资总额。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使用,并列入企业成本。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工资性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辞职、辞退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给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让其寻找新职业。找到新职业的,按现行职工流动办法办理调动或转移手续。期满未流出、本人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辞职,企业可以辞退。对以辞职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按每满1年发给本单位职工半个月至1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四)农民合同制职工
按规定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是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应签订劳动合同。鉴于这种用工形式有一定特殊性,其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因终止、解除合同,或因辞退、除名、开除失业的,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或指定的有关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缴纳社会保险金。鼓励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国家和我省基本养老金改革办法的规定执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原来的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缴纳年限合并计算。
(六)富余职工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富余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予以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职工普遍富余,在实施劳动合同制时,对富余职工要按照国务院《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内部调剂交流、待岗培训、提前离岗休养、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安置。确实无力安置的,允许辞退不超过职工总额2%的富余人员进入社会另谋职业。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也要尽力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增加工作岗位,安置富余职工。
六、加强领导,保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作顺利进行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劳动制度的深层次改革,是今后两年劳动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单位的实施合同制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地要成立由劳动、人事、经委、工会、财政、税务、公安、工商、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处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亲自抓实施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把实施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紧密配合,及时解决和处理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中央在川单位、省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和推动所属单位合同制工作。要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各地区新闻单位和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及其他宣传手段,广泛、客观地宣传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动员和号召职工积极参与改革。要掌握好政策,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职工在改革中的主力作用,使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快速、稳步、有序地实施。
实施劳动合同制中有关具体政策,由省劳动厅负责研究制定。过去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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