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1998年12月3日青政发〔1998〕203号)
为创造优良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青岛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治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四轮)、拖拉机、畜力车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及李沧区城区的道路(包括海尔路、东海路、香港东路,不含公路、乡路、乡间道路)通行。
二、禁止三轮摩托车(边三轮除外)和人力三轮车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的道路(包括东海路、香港东路、海尔路,不含公路、乡路、乡间道路)通行。
三、禁止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在市区道路上从事营运活动。
四、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必须持残疾人证件领取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及行驶证,方准上路行驶。
五、各种靠机械动力装置驱动的助力自行车属轻便摩托车,驾驶人需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领取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方准在道路上行驶。自行车严禁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六、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道路上鸣喇叭;禁止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禁止车辆闯红灯、闯单行线。
七、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按机动车行驶路线靠右侧行驶。
八、公交车辆、小公共汽车应当按规定的站点停车上、下客,上下客完毕,应当立即驶离站点,严禁停车等客。出租车应当在招停点停车上客,无出租车招停点的路段,应当靠路边停车,不得妨碍交通。
九、车辆应当各行其道,禁止骑线行驶。在行经人行横道及交通路口时应慢行,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或无交通标志的路段时,必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十、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的,须靠路边行走;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规定;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无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之间随意穿行,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十一、驾驶员必须文明驾驶、礼貌行车、遵章守法、确保安全。
十二、在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期间,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三、各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告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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