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技术出口及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厦门市技术出口及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1988年2月12日厦府〔1988〕综055号)
一、技术出口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技术出口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的地位将日趋重要。做好技术出口工作对发挥厦门经济特区的“窗口”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向外向型转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50号、国务院国办发〔1987〕44号文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技术出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途径(不包括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下的科技交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进行的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服务,以及含有上述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关键设备出口及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具体内容包括:
1.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2.工艺、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菌种培养、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和繁殖,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许可证;
3.技术服务:包括提供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地质勘察、编制计算机软件、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供方提供的专门知识、技术、经验和设备为受方达到特定的经济目标的其他形式的技术服务;
4.含有工业产权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和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关键设备的出口;
5.含有工业产权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和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和合作开发、补偿贸易、合资经营和工程承包。
三、技术出口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我市技术出口工作由厦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归口管理。市经贸委负责技术出口项目的贸易审查;市科委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技术出口项目合同由经贸委负责审批。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厦门联合公司为我市从事技术出口的外贸公司,技术联合公司是在市经贸委、市科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技术出口、对外技术展销、对外洽谈、双边和多边技术转让协议以及有关的活动。
技术出口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报技术出口的单位(或个人),向厦门技术联合公司领取“技术出口申请书”(暂行),按要求填写一式四份,由行业主管局签署意见后先送科委技术审查,后送经贸委贸易审查(经贸委、科委各留一份存档)。
2.项目审查后,到技术联合公司办理出口委托,技术联合公司负责组织对外谈判,直至签订合同。
3.合同一式八份,由技术联合公司报经贸委审批,海关和银行凭经贸委合同批准文件放行和结汇。
经贸委和科委分别指定其引进处和科技外事处具体负责技术出口工作。
四、外汇留成
1.软件出口,其外汇收入的5%上交厦门市,95%留成,上述95%的留成归技术出口单位和出口经营公司所得,其分成比例按项目由双方商定。
2.出口的技术,经有关部门审定确属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其外汇收入的分配方法,按本条(1)款的技术出口单位应得外汇额度上交,发明创造者仅得人民币。如发明创造者因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和执行合同等有关工作需要外汇时,在其上交额度内,可凭据有关部门的证明向中国银行提出申请,由中国银行按私人批汇优先予以解决。
3.软件出口带动硬件(含机电仪产品、零部件、备品备件及生产原料)出口,按厦府〔1987〕综503号《关于鼓励扩大计划商品出口创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五、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7〕44号文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出口软件所得收入,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止的两年内暂免征所得税,出口硬件所得收入的税收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出口软件或硬件所得收入的税收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软件出口带动机电仪产品、零部件、备品备件及生产原料出口,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均应给予积极支持,按国发〔1985〕128号文规定的优先保证原则执行。
凡属国家规定禁止和限制出口的技术出口项目(含软件和硬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暂行办法自市政府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贸委和科委负责解释。
申请单位编号:
批准单位编号:
厦门市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暂行)
技术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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