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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5
  • 【发布文号】乌政办[2000]185号
  • 【发布日期】2000-12-06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0〕18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已经12月4日第2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

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党发〔200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非本人原因连续介绍三次,仍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二)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人员;(四)因病或肢体缺陷又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审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登记在本人《失业证》内。

三、补助项目:
(一)安置补助费;(二)培训补助费;(三)公益性劳动岗位补助费;(四)就业贷款贴息;(五)小额借款。

四、补助标准:
(一)安置补助费
1、用人单位每招收1名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补助。
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的,可从就业经费给予每人2000元的启动资金补助。
3、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每安置1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的补助。
(二)培训补助费
就业培训机构对在失业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每人1次减免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的补助,其中,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培训的,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全额予以补助;超出指定培训范围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补助;对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600元的补助。
(三)公益性劳动岗位补助费
在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就业的困难人员并与该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保持原月收入不降低的基础上,根据从事的岗位不同,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每人每月240元-350元的岗位补助。
岗位补助的范围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公共环境卫生清洁、绿化、社区治安、城市公用设施维护等岗位。
(四)就业贷款贴息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大农业(农、林、牧、渔业)经营开发、社区服务业,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创办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贴息贷款的额度每人为1-2万元。
(五)小额借款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每人3000-5000元的借贷支持,借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五、补助费审批程序:
(一)安置补助费
1、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补助费:
(1)由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向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招工简章》、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失业证》等资料,填写《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费审批表》;
(2)经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将安置补助费拨至用人单位。
2、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
(1)由就业困难人员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失业证》等资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审批表》;
(2)居委会签署意见报街道劳动保障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街道劳动保障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报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将启动资金补助费支付给就业困难人员。
3、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费:
(1)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向街道劳动保障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招工简章》、《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等资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就业补助费登记审批表》;
(2)街道劳动保障科签署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将补助费拨至社区就业劳动组织。
(二)培训补助费:
1、就业培训机构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属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就业培训单位直接报送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
2、培训结束后,就业培训机构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属定点培训单位向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花名册、《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失业证》,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发票等资料;对培训后实现就业的还应提供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助费审批表》;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将补助费拨至就业培训机构。
(三)公益性劳动岗位补助费:
1、由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向街道劳动保障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失业证》、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资料,填写《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助费审批表》;
2、街道劳动保障科签署意见,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经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将补助费按月拨至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
(四)就业贷款贴息:
1、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或企业在贷款得到批准后,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失业证》、贷款项目报告、贷款合同书、贷款利息单等资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贷款贴息审批表》;
2、居委会签署意见报街道劳动保障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街道劳动保障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报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将贷款贴息支付给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企业或就业困难人员个人。
(五)小额借款:
1、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担保、抵押证明、《失业证》等资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小额借款审批表》;
2、居委会签署意见报街道劳动保障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街道劳动保障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报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将借款支付给借贷人。

六、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就业培训机构和各类用人单位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享受上述各种补助费,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失业证》上做出享受补助费的记录。

七、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补助的费用,由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审计,对在此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弄虚作假非法取得补助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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