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的通知
(浙委办〔2000〕9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巩固和发展我省清理整顿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的成果,切实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进一步转变相关作风,集中精力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范围。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继续严格执行浙委办〔1999〕82号文件规定,从严控制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国家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要认真地组织开展;中央和国家各部门部署在我省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能合并在一起进行的不要分开进行。举(承)办单位要切实规范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不得借中央和国家各部门部署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名义擅自扩大范围,不得借其他名目搞形式上热热闹闹、实则劳民伤财的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
二、严明审批纪律。 对本省自行开展的全省性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各举(承)办单位要把活动的名称、内容、范围、时间、主办单位、批准单位、经费来源等主要情况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发给《浙江省检查、评比、达标活动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凡无许可证的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各被涉及单位可拒绝参与。各有关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涉及全省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情况和本年度需要安排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的计划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无特殊情况,超过期限申请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项目不予审批。
承办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下达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省直有关单位,要把活动的名称、内容、范围、主办单位、批准单位、经费来源等情况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市党委、政府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也要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切实加强监督。 经批准同意开展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举(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务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不准借开展活动之机,向涉及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搞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对基层单位及个人,故意设置关卡,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纠风办将组织人员对经批准同意开展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查。鼓励、支持基层单位和群众举报未经批准及不符合规定的活动。省委、省政府的举报电话设在省纠风办(号码是:0571-7057255)。我们将对情节严重的违纪典型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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