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 【发布日期】2004-05-28
- 【生效日期】2004-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要害部门、部位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配备。”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保卫组织、义务或专职消防组织、护厂护校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重要岗位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条件配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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