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做好全省拍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做好全省拍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54号1999年8月3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贸委《关于做好全省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参照执行。
关于做好全省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1999年7月29日)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 拍卖法》)、《甘肃省拍卖条例》(以下简称《拍卖条例》),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省经贸委是我省拍卖业监管部门,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对拍卖业按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对执法部门罚没的物品、充抵税款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转让的公物(包括车辆等固定资产)、闲置设备等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底价,并收缴罚没物品拍卖款项;省文物局对拍卖企业拍卖文物依照法规进行许可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依法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并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内贸易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兰州国际商品拍卖中心的通知》(内贸市联字〔1995〕第1号)精神,指定兰州国际商品拍卖中心为我省公物拍卖的定点机构之一,主要承担省级各部门、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地区公物拍卖任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本市一家符合国家拍卖法律法规的企业,为本市区公物拍卖的定点机构。也可委托省及省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定点企业进行依法拍卖。
二、进一步明确公物拍卖的范围。根据《 拍卖法》、《拍卖条例》等有关规定,我省罚没物品和公物处理,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指定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转让。拍卖处理的公物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海关、物价以及有行政执法权力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走私、罚没、充抵税款等需处理的物品;铁路、民航、公路、邮电、公安、财政、海关等部门需处理的无主货物;金融、保险部门的贷款抵押和保险理赔物品;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拟处理的公物;破产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以及国有企业闲置的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国家允许流通的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也可以纳入拍卖。对于城市出租车投放市场、运营线路等竞价性的无形资产,实行有偿转让并积极纳入拍卖。
三、公物拍卖的程序和要求。公物和国有资产的拍卖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部门审核、拍卖委托、价值评估(国有资产还需经评估确认)、拍卖实施和拍卖成交情况报告的程序进行。对于缉私罚没物品和无主物品,在拍卖前后由委托卖方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清单和成交金额报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需拍卖的国有资产,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国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破产企业需经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拍卖;土地租赁、使用权出让的拍卖,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拍卖;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须经省文物监管部门鉴定许可后方可拍卖。公物拍卖后,凭拍卖企业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权证办理机构办理房屋土地产权和车辆的过(入)户手续。拍卖企业应定期将拍卖成交数量、金额报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未能拍卖成交的公物,拍卖企业可以与委托方和财政部门协商降价拍卖。拍卖仍未能成交的,经委托方、拍卖企业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事权界定协商同意后,由拍卖企业收购。
四、拍卖价款的归属。拍卖缉私、罚没物品和无主物品所得价款由委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公物拍卖价款,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拍卖抵押物和保险理赔物品所得价款,归债权人所有,超过债务部分归债务人所有;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的财产拍卖价款,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企业兼并政策确定归属;企业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除闲置设备收入留企业外,其余一律上缴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再投入,达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集体资产拍卖后,按产权界定结果决定价款归属。
五、整顿拍卖市场,规范拍卖行为。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局、省文物局、省土地局配合,对我省已设立的拍卖企业,按照《 拍卖法》、《拍卖条例》及有关规定,逐户进行清理审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取缔。今后新成立的拍卖企业,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规范、适度发展的原则,依据《 拍卖法》及《拍卖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申办企业报同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及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审批,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要按照拍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程序,依法组织拍卖活动。没有拍卖资格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拍卖活动。未经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不得进行公物和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对未能按规定要求擅自处理公物、罚没物品的单位和当事人,将依照《 拍卖法》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都要大力支持拍卖工作,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把甘肃的拍卖工作搞上去。执行中如有困难和问题,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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