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改进棉花技术改进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改进棉花技术改进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1991年12月10日鲁政办发〔1991〕8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产棉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我省科学种棉水平,更好地促进棉花生产,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将棉花技术改进费从农业发展基金中划出,专项用于棉花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棉改费从农业发展基金划出后,提取比例仍按四级以上(含四级)皮棉每50公斤0.3元执行,省、市(地)、县(市、区)的分成比例按2:3:5不变。其中,由县(市、区)棉麻公司(或加工厂)收取的棉改费暂记入“应付款”核算,每年分两次(当年十二月底和第二年八月底以前)将50%上交市地棉麻公司转交市地棉办(无棉办的交农业局,下同);另外50%拨付县(市、区)棉办。市地棉办将收到的棉改费的五分之二交省棉办,市地棉办按省、市(地)、县(市、区)2:3:5的比例上交省棉办和下拨县(市、区)棉办。没有棉麻二级站的市地,由市地供销社负责向调往棉花的棉麻二级站收取棉改费,每年分两次全部转拨市地棉办,由棉办按分成比例上交省棉办和下拨县(市、区)棉办。
二、为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棉改费的征收工作。各级棉麻公司要按规定及时交各级棉办,逾期不交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审计和处理。
三、根据一九八0年国家农业部、纺织工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收棉花生产技术改进费的通知”规定,棉改费是棉花生产事业费的补充,主要用于棉花良种引进、繁育、新技术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各级棉办对收取的棉改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金或其他行政性支出,对使用不当的按有关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四、一九九0年度县(市、区)棉麻公司(或加工厂)和棉麻二级站收取的尚未交财政部门的棉改费,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拨同级棉办,专项用于棉花技术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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