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1999〕9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密切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政府宏观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情况主要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部署、重大决策及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发的重要规章;全区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区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重大社会动态和突发事件;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办理情况等。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全区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予以通报。原则上政府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二次。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自治区人大、政协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自治区总工会、妇联、团区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治区主席签发的重要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同意,可由《广西日报》、《广西政报》、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刊载或播发。具体事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的对全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以及认为有必要向区内外、境内外发布的重要新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如因特殊需要,可增加安排。新闻发布会具体操作规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另行制定。
五、全区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由自治区统计局及相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并分呈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供领导决策参考。全区季度、年度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统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报,广西日报社、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应予以刊载或播发。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自治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并组织专家研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处置方案、措施和对策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季末或下季初召开全区经济运行分析会通盘研究。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专项问题及整治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在各种专题会议及各种场合上的重要讲话,经本人审核后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情况通报》上通报。
七、凡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要社会动态、重大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如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非法集会、械斗、枪杀、抢劫、暴狱、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风灾、水灾、旱灾,地震、海啸、疫情、伤亡事故等,发生地的地区行署,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蔓延,同时要立即将这些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等。除特殊情况外,报送的时间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6小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处理。必要时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通报》、《通告》向社会通报。凡发生地人民政府或部门反映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或部门领导的责任;发生地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机关反映后,有关机关或具体办事部门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误时误事的,要追究有关机关或办事部门的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的联系制度,定期汇报或通报政府的工作;汇报自治区人大代表提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的重要建议的办理情况和通报自治区政协提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的重要提案办理情况。
九、为充分发挥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地邀请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工商联负责人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举行座谈会,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并就政府的全面工作或某项工作征求意见,以改善政府工作,加速实现政府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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