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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1]55号
  • 【发布日期】2001-08-28
  • 【生效日期】2001-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1〕5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加快发展我区的高等职业教育,加强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宏观管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规格,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现就我区申办和审批高等等职业学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遵循的原则
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统筹规划,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全区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打破条块分割,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通过对现有教育资源的重组优化,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和“改革、改组、改制”等形式,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资源,发展我区高等职业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有利于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中等职业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相互衔接,有利于培养行业、企业和农村需要的高等实用人才。要鼓励和支持各地、市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举办社区性的高等职业学校,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布局重心适度下移;要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二、关于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
我区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执行。高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的年龄结构合理,其中小于45岁的专任教师数量不能少于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总数的30%。
我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计〔1993〕129号)执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中65岁以上的兼任教师不能大于该校教师总数的30%。

三、关于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
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校”。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制词。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为了开展高等职业教育而设立的二级学院,其名称应为“××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或“××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四、关于高等职业学校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4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除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和调整仍由教育部审批外,其余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第四季度办理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手续。拟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应当在每年7月30日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正式建校招生2个阶段。筹建期限一般为1至5年,完全具备招生条件,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二)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批。属于自治区各职能部门直辖的各类学校要求申办高等职业学校,要报经自治区职能部门审批同意。除自治区各职能部门直辖的各类学校以外的申办者,要逐级上报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同意。由自治区各职能部门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送自治区教育厅一式20份。申办者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材料;
3.章程;
4.学校近5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
5.学校办学条件的相关材料;
6.首批招生专业的培养计划(5个左右)。
新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1.学校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
3.办学规模;
4.学科门类的设置;
5.教育形式;
6.内部管理体制;
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职业学校,除要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2.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三)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实行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评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1.自治区教育厅接到申办学校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自治区职能部门的申办请示后,要对申办请示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者则分别转请自治区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等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述各部门应于30天内将审核意见函复自治区教育厅。
2.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或原则同意,即由自治区教育厅委托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并写出评议委员会意见;职能部门审核意见不一致者,由教育厅将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或审定。
3.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我区高等学校布局规划要求、职能部门意见以及评议委员会的评议意见,提出申办建议并于每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合并、终止、更改名称、类别等,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章程的修改,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

五、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我区的高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管理及评估工作。属于行业性质的高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职能部门举办和建设;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举办和建设;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由投资者举办和建设。
(二)为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健康发展,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有关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评估体系,并聘请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高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和验收。主要内容如下:
1.建校1年后,检查申报设置时所承诺的建校规划落实、教学条件改善、教学制度建立等方面情况;
2.建校3年,对第一届毕业生的质量进行考核;
3.建校4年后,对是否基本达到核定的发展规模、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等进行评估;
4.建校10年后,对是否达到核定的发展规模、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等进行验收。
(三)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与《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对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经评估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减少或停止招生的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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