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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2003
  • 【发布文号】桂发[1985]18号
  • 【发布日期】1985-07-28
  • 【生效日期】1985-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

(桂发〔1985〕18号)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为了使我区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党和政府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


成立以区人民政府主席为组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其任务是:统一领导全区科学技术工作和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制订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的技术政策;审定重大的技术引进项目和消化吸收计划;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科技工作;指导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各地、市、县和区直有关委、办、厅、局,都要加强科技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好区内所有科学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和各地区、各部门的科技力量。要充分发挥中央驻广西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军工企业等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根据我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科研机构,积极、慎重地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增加科技经费 改革拨款制度


(一)自治区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各类科学技术拨款。同时,要广开经费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力争在一定时期使我区科技投资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从一九八六年到一九八八年,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以一九八五年为基数,每年递增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一九八八以后按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增加。
各级财政拨给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科学研究费和科技部门的科学事业费,从今年起都要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增加。
设立科研设备专项经费。一九八五年由区财政增拨一百万元,以后每年拨二百至三百万元,用于添置和更新研究机构的仪器设备。
建立自治区科技发展基金。基金来源:科技三项经费的一部分;技术开发性研究机构减下来的部分事业费;回收的科技三项费用;国家每年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一部分;国内外个人和集体捐助等。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上述原则建立各自的科技发展基金。
自治区各级银行要开办科技贷款业务,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低息科技贷款指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可从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基金中,提出一定数额,存入银行作委托贷款资金。

(二)改革科研机构拨款制度。自治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同类型的科学技术活动特点,今年内把科研机构的分类逐一定下来,并对各类研究机构的改革方案进行审定,实行经费分类管理。
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和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区拨款解决。这些计划项目要逐步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和签订承包合同的管理办法。
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实行技术合同制。主要从事这类工作的独立研究机构,应当通过承包国家计划项目、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合资开发、出口联营、咨询服务等多种方式,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原由国家拨给的事业费逐步减少,争取在三、五年时间内,做到事业费基本自给。减下来的事业费,仍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工作的独立研究机构,要逐步做到主要靠向国家申请科学基金和承包项目筹得科研经费,国家财政只拨给一定数额的事业费。
对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机构,以及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科学技术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的机构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仍由国家拨给经费,实行经费包干制。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机构,其经费来源,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各类研究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均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规定的渠道解决。

三、开拓技术市场 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技术商品化的重要性,把开拓技术市场、疏通技术成果流向生产的渠道当作科技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

(一)鼓励国营、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以及个人从事技术商品的经营。

(二)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下设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区技术成果商品贸易活动,制订技术市场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协调指导小组由区科委牵头,经济、计划、税务、金融、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参加。

(三)自治区成立广西技术与人才开发中心,承担全区技术市场的开拓和管理任务。各地、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技术商品贸易机构,以形成技术商品流通网络。

(四)各级技术贸易机构要积极开展技术经济承包,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人才推荐、新产品展销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五)技术成果的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商定。付款方式可以从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中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支付。成交后,中介方应得到一定的报酬。
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三年内一律免税,可从转让技术成果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作为直接从事技术开发人员的酬金。此项酬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在此范围内,具体提成比例可根据收入额度,研究确定。

(六)凡国家规定不得转让和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的技术成果,不能进入技术市场。

四、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


(一)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企业可并入科研机构、科研机构也可并入企业、自治区欢迎国务院各部属、各省(区)市和国防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积极承担发展广西经济的技术开发课题、向企业转让技术成果或以技术入股等方式与我区城乡企业联营。

(二)企业在充分依靠社会技术力量的同时,要积极建立和充实自身的科研或新产品开发机构,建立实验基地或试制车间,配备较强的技术力量进行技术开发;还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活动,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三)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其经费来源:从企业的留利中提取百分之五;承包国家的科研项目或承接外单位试制任务的收入;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收入中提成百分之五十;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向银行申请技术开发贷款;试验期间新产品自行销售所得收入;新产品第一年的免税款。有特殊需要的,亦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利润中提取适当的技术开发资金。或按规定把技术开发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以上基金,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

(四)我区新产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的优惠以外,在投产后一至二年内,销售利润在百分之五以下的,经财税部门核审,可给予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留给企业作为技术开发基金。

(五)对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作出贡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予奖励。

五、改革农业科技体制 推动我区农村经济发展


(一)自治区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应以较大的力量进行超前一步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建立科学技术成果综合运用的示范基地。这一工作由自治区农委负责组织与协调。
地(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应逐步办成区域性或专业性的研究机构,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开展具有特色的农业试验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地(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在业务上接受区农业科学研究院的指导。
县一级要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发挥示范、培训、推广、信息传播和经营管理的综合作用。
鼓励乡镇成立合作性质的综合技术服务机构,经营技术市场,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承包的情报信息,开展农业经营管理服务,协助疏通购销渠道,经营部分技术推广中心的农用物资和材料,进行技术培训等。
各类研究、推广机构和高等院校,要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强同乡镇企业、各种合作组织以及专业户、技术示范、能功巧匠的联系,积极做好供、产、销、运和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推动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

(二)各级农业研究、推广机构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所得收入,五年内免税。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作科技基金,百分之五十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从一九八五年起,从农村各种生产建设基金、改造基金中,由各级地方财政分别提取适当数额用于该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开发研究。

六、扩大研究机构的自主权


(一)独立研究机构要逐步做到政研分开,成为自主的研究开发实体。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研究所(院)有权调整发展方向、设置机构、管理人事、安排计划、使用经费、调配物资、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等。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研究机构的党组织要保证、监督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支持所长负责制的有效实施。
对由国家拨给事业费的研究机构,要严格定编定员;实现经费自立的单位,可以放开。研究所逐步实行聘任制。对于分配到所的人员经考核不适用的,研究所有权拒绝接受。对于富余人员,允许流动,也可以组织进行其他生产服务工作。

(二)研究机构各项技术收入在“七五”期间免缴所得税。中试产品收入一至三年内免缴所得税。其他税收的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机构的创汇收入,在分配留成上给予优惠。

(三)凡经济自立的研究机构,年纯收入超过原国家拨付事业费数额部分,百分之五十用作本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其余作为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经费尚未自立的研究所,各类基金的提成比例可参照桂政发〔1984〕98号文,由主管部门核定。
研究机构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不冻结,不抽调。可跨年度使用。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机构。根据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其工资与奖励分别参照上述原则拟定分配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但是不宜成为商品或不宜实行有偿转让的技术成果,由国家和有关部门组织交流和推广,可在承包经费中提取一定数额奖励直接从事研究的人员,不计在奖金总额之内。

(四)允许集体或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对它们进行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凡是具有盈利性质的,必须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七、加强技术引进和科技外事工作


(一)我区经济建设需要技术,凡可以从国内外引进的,就应积极引进、吸收,不要重复研究。自治区每年拨出100万美元外汇用于技术引进。

(二)充分利用我区侨乡和旅游资源的优势,积极采取鼓励华侨为建设祖国贡献力量的优惠措施,通过多种渠道,搞好技术、资金、人才引进。对引进工作有显著成绩者,按贡献大小,予以奖励。

(三)技术引进要同国内的研究开发工作紧密结合。一切技术引进项目,都要作可行性论证,并把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做为引进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引进项目必须确定技术保证单位或有技术保证措施,否则,不予审批。科技管理部门要参与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和审批工作。
建立引进技术的注册制度和信息交流办法,避免重复引进。

(四)加强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增派科技人员出国考察学习、进修、参加国际科技活动,积极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来我区工作、讲学、研究或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有关单位应给予优惠待遇。

八、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造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环境。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在政治上信任他们,工作上依靠他们,生活上关心他们,使他们心情舒畅地参加四化建设。

(二)积极鼓励和促进科技人员从城市向乡村,从平原向边远山区,从大企业向小企业、乡镇企业,从专业不对口单位向专业对口单位流动。
对自愿从城市到落后地区、边远山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迁户口,也可不迁,可带家属,也可不带。他们工作期满后可以返回原工作地区,由原地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原单位优先聘用。本人自愿留在边远地区继续工作的,应给予鼓励。
长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科技干部,在本人的提拔使用及其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升学、就业方面,享受当地少数民族同等待遇。

(三)科技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兼职的科技活动,取得合理报酬。如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兼职活动,要经所在单位同意,收入按商定的原则分配;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科技活动,需向单位备案,收入归己。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在党政机关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性质的兼职活动。已退、离休的科技人员到外单位应聘,从事讲学、指导研究、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有权取得报酬,退、离休金不受影响。

(四)凡在我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均享受民族地区技术津贴,具体办法另订。
自治区建立重奖制度。对在推动科技进步上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给予奖金、奖章、奖励证书、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的奖励。
逐步实行科技人员的休假制度。

(五)尽快建立健全区、地、市在职科技人员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培训科技干部。对参加工作已满五年的科技人员,由单位每年给予一至二个月的学习、进修时间(可累计使用)。要特别注意技术骨干的知识更新。

(六)充分发挥我区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积极引进国内外科技人才。凡要求调入我区工作又是我区需要的科技人员,调入时,不受学历、职称、编制和控制城市人员的限制,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作妥善安排。

(七)大力培养我区少数民族科技干部,扩大少数民族科技队伍,提高他们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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