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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2-25
  • 【生效日期】2001-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1年2月25日)

各结算会员:
根据国家B股投资的有关规定,现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者如何开立B股帐户事宜通知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并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可在境内开立非居民B股帐户。
2.上述投资人开立非居民B股帐户时,应提供以下证件:
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及其复印件;
外国政府签发的永久居住证明;
银行出具的现汇收款凭证。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但未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可持居民身份证或中国因私护照开立境内居民个人B股帐户。
上述投资人开立B股帐户按要求填写《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时,在“身份证件号码”一栏中只填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200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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