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 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
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苏政办发〔2000〕75号2000年7月20日)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的管理,提高风险基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全省技术创新和科技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风险基金是对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直接参与企业创业过程,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在创业企业成功后获取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基金。
第二条 风险基金通过吸引地方各级政府资金和国内外商业资本以及民间资本对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新型投资机制,从而加快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三条 风险基金由省财政拨款形成,由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由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具体管理运行。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循规范运作、专家参与、风险组合、专款专用、保值增值、追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大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
第五条 风险基金可直接投资于科技型创业企业,也可与国内外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共同组成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
第六条 风险基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后,经管委会同意,可以续期,续期不超过2年。
二、风险基金组织形式
第七条 由省政府领导、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管委会。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风险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风险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风险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风险基金年度补偿方案;
(五)审议批准风险基金参与组建创业投资公司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高新公司关于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风险基金额度的方案。
(七)审议批准风险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不直接干预和参与风险基金运作。
第九条 管委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管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决议须经管委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高新公司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高新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其管理的风险基金额度,并报管委会批准;
(二)审查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组织专家对其提交的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三)指定检查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的中介机构,提出投资项目的评估、评审标准;
(四)同有合作意向的各级政府资金、国内外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就合作事宜进行谈判和磋商,共同发起设立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
(五)制定风险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并编报风险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等;
(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其管理人、律师、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风险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由高新公司根据管委会规定的条件遴选,并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风险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授权额度内风险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本办法规定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方案,经高新公司审查后实施;
(二)管理、培育和监督被投资企业,实现投资增值;
(三)选择合适的退出途径,制定和实施投资退出方案;
(四)定期向高新公司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状况。
三、风险基金投资策略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主要投资未上市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在单个投资项目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风险基金投资重点为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和机电一体化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五条 风险基金投资地域主要在江苏省内,重点是沿江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
第十六条 风险基金投资主要选择处于从孵化期至扩张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原则上不参与投资成熟企业。
第十七条 风险基金可投资于国债等低风险有价证券,不得投资于期货、房地产、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以及贸易、娱乐业等非技术创新类项目,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风险基金投资管理原则
第十八条 高新公司对科技型创业企业直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新公司和管理公司职能分离原则。高新公司负责投资方向和具体投资项目的最终审核,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评价、选择、管理直至退出投资等具体运作。
(二)高新公司和管理公司共同投资原则。对管理公司推荐的项目,实行高新公司和管理公司共同投资,其中高新公司投资90%,管理公司投资10%。
(三)强化激励原则。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项目清算后,高新公司和管理公司对共同投资增值部分按7∶3分成。
(四)本条第2、3项所述共同投资的比例和投资增值部分的分成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高新公司上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高新公司参与设立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时,创业投资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管理人进行管理。其管理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新公司在创业投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其决策为最低限,如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
(二)在投资合同中明确下列重要事项:(1)创业投资公司对其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2)创业投资公司重大投资政策;(3)创业投资公司的存续期。
第二十条 高新公司参与设立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时,注册资本可实行承诺制,但首期到位资金应不少于注册资本的40%,其余部分在三年内到位。
五、风险基金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风险基金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成员4-5名,其组成人员应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具体名单由管委会决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高新公司执行管委会决议情况;
(二)协助管委会审查高新公司提交的基金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指定中介机构检查基金财务情况,并由中介机构独立向管委会提交报告;
(四)对高新公司总经理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当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基金的利益时,责令其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管委会会议。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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