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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个体私营 经济组织人事、劳动事务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11-30
  • 【生效日期】2000-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个体私营 经济组织人事、劳动事务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个体私营
经济组织人事、劳动事务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

(2000年11月30日)

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体系,搞好人事、劳动事务服务,是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一项新举措。为推进社会人才流动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向市场化转轨,更好地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输送和调配人力资源,现就进一步开展个体私营企业人事、劳动事务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精神,按照社会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个体私营经济服务机构,加快人才资源配置和劳动就业的市场化进程,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人才人事和劳动就业事务服务工作,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人事、劳动等事务服务。

第三条 开展人事、劳动事务服务的范围包括:
1.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政策咨询。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人才人事和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招用社会待业人员、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为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提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开发服务。各地要结合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沟通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与个体私营企业的交流,组织招聘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其他各类专业人才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
3.为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技术考评服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的服务工作,对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和等级资格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适时提供职业技术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评服务。
4.为在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提供档案保管服务。有关部门要根据劳动就业和人才流动市场化的要求,做好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为到个体私营企业再就业的人员提供相应档案保管及其档案的传递转接服务。
5.为个体私营企业跨地区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有关部门要根据个体私营企业聘用外地人员的实际需要,为个体私营企业招用外省区人员提供劳动就业事务服务。

第四条 开展人才人事和劳动事务服务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人才信息库。要结合个体私营企业人才需求状况,建立人才需求库和人才供给库,定期发布人才信息,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推荐所需的各类人才。
2.定期举办人才交流会和企业联谊会。由省个体办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定期举办个体私营经济人才招聘和人才交流会,拓宽就业渠道,吸引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其他专门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
3.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结合个体私营企业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个体私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及各类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和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人才智力引进工作,努力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的人员素质和技术素质。
4.实行事务代理跟踪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个体私营企业,开展上门代理服务,了解人才、劳动和社会事务需求,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协调解决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事务纠纷,并做好各项善后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以行政职能开展的事务服务工作,免收个体私营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一切代理费用。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在为个体私营企业开展各项代理事务服务工作时,应本着自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展人事、劳动事务服务时均不得采取强制性的做法。

第七条 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人事和劳动事务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个私办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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