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2年3月31日桂政发〔1982〕58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现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望切实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市、到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绿化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都要切实地负成责任,带头植树造林,认真做好组织宣传、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林木管护和评比奖罚等工作,使义务植树运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下去,并确见成效。
各级林业和城市园林部门,在各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应切实负责抓好义务植树的各项具体工作,努力搞好调查研究,规划设计,苗木培养,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新闻、出版、广播、文化等单位要加强宣传报导,及时传播经验,开展表扬和批评。
三、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要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义务植树五棵,包栽、包活;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整、育苗、管护及其它绿化任务。
对于十一岁至不足十八岁的未成年公民,不硬性规定具体植树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要教育广大青少年从小热爱祖国的花、草、树木,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免除此项义务的老弱病残公民,他们在自愿原则下,通过可能的方式支持义务植树的行动,应受到社会的尊重。
四、凡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各单位应据实统计,并逐级上报各级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任务的依据。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根据各单位上报人数分配任务。此项义务劳动,限在本社、本县、本市所辖范围内,就近安排地段,包干负责;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为了搞好全民义务造林,要认真抓好一批重点,总结经验指导而上。自治区确定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和凭祥、北海、合山市,以及阳朔、兴安、邕宁、武鸣、宾阳、玉林、桂平、百色、河池、钦州、贺县的县城作为义务植树重点。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义务植树的重点单位。
五、农村开展义务植树,要本着由近及远,由内向外的原则,搞好公社所在地的圩镇、居民点四旁绿化,以及铁路、公路两旁的绿化,同时也要搞好荒山荒地和机耕路、大道、村屯、河渠两旁,山塘、水库周围的造林。也可为本社队林场营造集体林。植树任务要分配到单位、到组、到户,包种包活。社员的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由社员自种自有,不属于义务植树范围。
公路、铁路两旁属于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由主管部门自造自管,林权归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提供树苗,包给社队造林管护,有收后与社队比例分成。
六、市、镇开展义务植树应根据市、镇绿化规划,达到城市绿化覆盖率的要求。市、镇区内的重点是搞好公园和风景区,街道广场和小游园,江河两岸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庭院、部队驻地、居民住宅区的环境绿化。市、镇郊区国有荒山和社队集体荒山的造林绿化,按统一规划,划片包干,责任到单位,包栽、包活,要发挥我区气候条件好,花木品种多的优势,大力植树、栽花、种草。各城镇在普遍绿化的基础上,要精心搞好美化、香化、彩化和果化。
七、植树造林,一定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保证质量,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要因地植树,做到栽一棵保证活一棵,造一片保证成林一片。城镇、居民点植树要挖大坑,栽大苗,施基肥,淋定根水,有必要的还要搭保护架,要多种我区优良的有花有果的常绿树种,包括荔枝、龙眼、香蕉、木瓜、等果树,特别要注意选种阔叶树种。
八、为保证今后义务植树苗木的需要,各地要安排必要数量的土地和劳力,办好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培育良种壮苗。同时,鼓励和帮助需苗单位自办苗圃,提倡城镇家庭和农村社员开展培育营养杯苗,培育花草。
九、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及苗木费、管护费和其它资金,应当本着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先用预算外收入,不足时再从包干的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开支;厂矿企业(包括国营和集体)从企业留成资金中开支;社队集体从公共积累开支。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
十、义务植树的林木,要根据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分别确定归国家(包括部门单位)或社队集体所有,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口侵占。
十一、义务植树成活后的经营管护,由林木所有单位负责,可以自己组织林场,专业队或专业人管护,也可以订立合同,委托其它单位或社队经营管护,其林木益收按合同执行。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建立负任制,落实到人,保证培育成林。林木的采伐更新,必须接规定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城市林地、绿地、苗圃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违者都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十二、义务植树,每年秋季由绿化委员会组织一次检查、验收、总结、评比。对保证质量,完成任务的要给予表扬奖励。无故不覆行任务的单位和成年公民,则应进行批评警告,责令限期补栽,如不听从者,则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对不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乱砍滥伐现有成林树木或毁坏新种树木,花草者,除退回原木,责令书面检讨外,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查清,依法惩处。
十三、驻我区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解放军总部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和在营区内植树造林,各地人民政府要紧密配合,合理规划,帮助部队搞好植树造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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