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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法制局关于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 规章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办[1997]39号
  • 【发布日期】1997-05-03
  • 【生效日期】1997-05-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法制局关于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 规章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法制局关于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
规章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1997〕39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法制局《关于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日
关于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法制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我省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已全面铺开。这次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数量多,任务重,同时,清理修订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解决。为使我省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按统一标准紧张有序地进行,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特区立法权,依法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某一类行政管理事务,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某一类行政管理事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了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能设定新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增大或者减少处罚的幅度。我省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既要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又要结合海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运用好全国人大授予海南的立法权。
(一)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列举式规定违法行为,未穷尽该方面所有违法行为,我省实际又需要对相应的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可以补充规定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要注意过罚相当。
(二)法律、行政法规颁布时间较早,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能有效地纠正违法行为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作出适当处理。
(三)法律、行政法规颁布时间较早,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不分,对某种违法行为只规定了行政处分,未规定行政处罚,因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对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非国家公务员不再适用行政处分,执行中又需要对非国家公务员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类行政管理事务分别以单行法的形式进行规范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自主作出综合性的规定。如国家在公路规费方面有几个法规规定,我省将公路四费综合起来,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属于自主性的地方立法,应按照《 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权的规定清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只对一种社会关系进行了规范,而对与之相联系的另一种社会关系未有规定,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制定统一的规定。如国家有 邮政法,没有电信法,我省制定的《海南省通信条例》,对邮政和电信两个方面均作出规定,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也可视为自主性的地方立法,应按照《 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权的规定清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大的方面的社会关系进行了综合性的规范,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其中某一领域作出单项规定,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应按照《 行政处罚法》设定权的规定进行清理。
(七)我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数额,应符合《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确需超过罚款限额的,应单项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八)未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除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外)授权或者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规定或者行使行政处罚权力。《 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前,我省规章规定了授权或者未按《 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委托的,应依法予以修订。
(九)我省现行的政策规章,虽然在设定行政处罚方面超出《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但在实施中已比较成熟,所设定的行政处罚又是必需的,可以将其修订后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要求和方法
这次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总体上应按照《 行政处罚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执法机构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政府规章的通知》(琼府〔1996〕101号)的要求进行,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必须予以清理修订。本次清理修订工作仅限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如涉及到非行政处罚问题的修订,原则上成熟一条修订一条,不成熟的就不修订,不搞全面的清理修订。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清理修订”的原则,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应对原由其起草或者目前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列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期完成清理修订工作。
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原则上按部门进行,逐个部门(厅、局)清理,以部门(厅、局)为单位将清理修订后的稿子及材料一次性报送省法制局。省法制局积极配合各部门,提前介入,派专人到各部门(厅、局)参与前期的清理修订工作。这项工作必须在今年6月中旬前完成。
清理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如果个别部门不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进行清理修订,省法制局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协调;协调不了的,报省政府决定。
负责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部门,按照要求初步完成本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后,应向省法制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情况的函,该函应包括本部门不予修改和废止、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依据和理由;
(二)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订前的条文与清理修订后的替代条文对照表;
(四)单项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订的依据及相关材料。
省法制局对各部门(厅、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修订后,按照顺序逐个部门(厅、局)上报省政府。修订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属政府规章的,应公布施行;属地方性法规或者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由省政府以草案形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负责清理的部门还应代拟草案修订说明或地方性法规起草说明,以便随草案一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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