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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 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1]26号
  • 【发布日期】2001-05-21
  • 【生效日期】2001-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 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
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1〕26号2001年5月21日)

目前,我省在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着部分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混乱,厂房设施陈旧、仓储设施简陋、民爆物品许可证发放与使用手续不够完备等问题。特别是一些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农村个体作坊,非法违规生产十分普遍,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为切实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民用爆破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民爆器材生产流通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2号令)、公安部等6部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0〕5号)要求,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不放过一个涉爆单位,不放过一个薄弱环节,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切实开展好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的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通过治理整顿,使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工作目标
(一)所有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持证生产。
(二)认真清理所有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符合条件的提请国家发放经营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三)依法保护民爆产品和烟花爆竹的合法生产销售活动,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四)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仓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均具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和设施,防火、防爆、防盗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民爆器材安全基础工作(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安全培训等)得到加强,全省民爆器材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六)传统产区烟花爆竹个体生产实现规范化管理。
(七)全省民爆器材行业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民爆物品整顿内容
(一)整顿全省民爆器材生产秩序。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防科工委的要求,认真做好生产许可证换(发)证考核工作。国家批准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9月底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换发,全部予以关闭。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厂(点),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二)整顿全省民爆器材市场秩序,加强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合同管理,依法保护民爆产品的合法生产销售活动,坚决打击非法销售行为。
(三)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流通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
(四)加强民爆物品准购证、准运证、使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准购证、准运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2号令)和《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跨省购销、临时调拨民用爆破器材合同鉴证专用章和调拨专用章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完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仓储、运输、使用中的安全设备设施,加强防盗、防火、防爆、防雷击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产停业整顿。
(六)完善民爆物品出入库、领清退手续、爆破施工登记等措施,堵塞爆炸物品散失的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一)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在2000年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清理的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对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0〕5号)和公安部等6部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等文件精神,对于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要求的,尽快由省公安厅审批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停,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除规范农村个体作坊烟花爆竹生产管理外,一律不得新建生产企业。
(二)以引导和规范为主要手段,整顿治理传统产区的烟花爆竹个体生产。以各级地方政府为主、公安部门配合,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在烟花爆竹生产较为集中的乡村,选择远离人口聚居区的安全地带,建立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厂房和贮存库房,组织懂安全、有技术的群众从事带药危险工序生产,无药工序分散到户。各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要严厉查禁个体非法生产作坊,严禁在人口聚居区和农户带药生产。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各级政府要特别重视建立合理通畅的供销体系和渠道,这是确保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管理和规范烟花爆竹个体生产的关键所在。
(三)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的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公安部等6部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地方性管理规定,对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生产原材料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确定定点生产和专营企业,要求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原材料生产、专营企业要建立定点进货、凭证购销、销售登记制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原材料以及将原材料销售给非法生产厂(点)和个人的要坚决查禁取缔,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整顿工作步骤
(一)从5月中旬至5月底,对今年以来省级安全检查组查出的重大问题立即着手进行处理,做出结论意见。
(二)从6月1日至7月上旬,对这次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逐一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成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督办。
(三)从7月中旬至9月中旬,按企业的整改总结报告及验收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四)9月底前,向省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递交书面总结报告。

六、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此次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和监察,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行动迟缓,影响总体工作,造成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坚持普遍和重点相结合,对重点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管理较为混乱)要加大整顿和监察力度。
(三)加强对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从重查处事故责任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今后发生的所有者、特大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还要追究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四)加大对死灰复燃非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加强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仓储、运输、使用中的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使安全设备设施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
(六)对专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督落实。
(七)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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