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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粮食厅 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9]229号
  • 【发布日期】1999-12-09
  • 【生效日期】1999-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粮食厅 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粮食厅
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1999〕22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粮食厅制订的《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试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试行办法
(省公安厅 省粮食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在认真总结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我省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1998年省政府确定17个小城镇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经过一年多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在认真总结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是加快小城镇建设,有序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迫切要求;是服务群众,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加大力度,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在小城镇及农村地区逐步实现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国家准确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地域和条件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我省县级市的市区、县城关镇城区(镇)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开展。上述建成区是指现已建成或基本建成,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区域。本文件所称小城镇系指建制镇和县级市城区。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建成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成区有一定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有盈余,公共基础设施完善;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年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高于本县(市、区)乡镇平均水平;(二)镇规划区的人口规模2万人以上或占镇辖区总人口的50%以上;(三)建成区的二、三产业的产值占总产值主导地位;(四)建成区内农业人口不是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少。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城镇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县级市的市区、县城关镇可先进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
1998年17个试点单位也应根据上述原则及时调整建成区范围,在建成区范围内,按本意见规定,继续办理户口落户,并不断完善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

三、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落户条件、对象和审批管理办法
(一)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落户条件和对象
凡居住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地域内,在该城镇从事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连续两年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的住所且已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下列人员,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1.投靠城镇干部、职工居民生活,在农村已失去生活基础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下同);
2.被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随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该聘用人员必须持有县(市、区)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有效证明;
3.经劳动部门批准在城镇务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4.在城镇经商或兴办二、三产业,固定资产达5万元以上的人员及随其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5.香港和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外商在小城镇投资兴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要求照顾已在小城镇居住的内地亲属;
6.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或经批准自建房屋的居民及随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7.土地被征用的本城镇无地农民;
8.在城镇办理自理口粮的蓝印户口的人员;
9.长期居住在小城镇,因各种原因持证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员;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合法自建自用的成套住所、合法购买的成套商品房或者单位分配的公房。
(二)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管理办法
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要坚持“常住地登记户口和以户为单位人户一致”的审批原则,严禁未成人单独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1.在建成区内的农村户口人员原则上要求按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成建制地集中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统一造册集中,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实行小城镇户改后的建成区内的常住户口人员一律登记为小城镇常住户口。
2.对建成区外的农村户口人员符合条件需迁入建成区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应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户籍、从业、居住等合法有效证明。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查,确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迁移证件办理落户和粮油关系转移手续。各地各部门不得附加条件或证卡。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批程序,把落户审批工作做细做实。同时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和办理户口规范,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张榜公布落户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四、切实处理好相关问题
(一)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建成区外农村户口人员,若在农村有承包土地的,在小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承包地。
(二)建成区内的原农村户口人员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后,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自留地的长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借机强行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
(三)各县(市、区)、镇政府应及时在建成区内成立或调整居委会,及时合法处理户改前后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四)调整居委会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原村委会及村民的各种征收费用应及时调整、核减。
(五)理顺各种行政管理关系,实行建成区内的小城镇常住户口统一待遇,统一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开展小城镇户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亲自抓,公安机关要为主负责实施,粮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县(市、区)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要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省公安、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小城镇的规范审批、区划调整、土地流转、劳动用工、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环境治理、社会保障等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本试行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各地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公安厅、粮食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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